確認收訖

一種作用於發件人與收件人之間的類似於郵政系統中的回執制度。

兩種情形,許多方式,

兩種情形

一種是強制性確認收訖,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數據電文須經確認收訖。這種情形最有可能發生於電子政務活動中,立法者出於某種考慮,要求確認收訖。另一種是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須經確認收訖。在第二種情況中,還包括發件人要求確認收訖的情況。發件人可以在傳送數據電文之時或之前提出該要求,也可以通過該數據電文本身提出該要求。除了上述情形外,確認收訖不是數據電文產生法律效力的要件。
確認收訖
確認收訖確認收訖

許多方式

。如果發件人與收件人約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或方法確認收訖,或發件人單方面要求如此,則收件人應以該方式確認收訖。如果未約定特定方式,則收件人可以通過任何一種方式確認收訖,包括由其信息系統自動發出確認收訖函,只要該方式能明確表示該數據電文已經收到。有時發件人要求得到一項確認收訖,但並未明確表示在收到確認之前,該數據電文無效。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未收到確認收訖,或者在沒有約定時間的情況下,經過一段合理時間仍未收到確認收訖,發件人可以向收件人發出通知,說明並未收到確認收訖,並定出必須收到該項確認的合理時限。在該時限內仍未收到該項確認的,發件人可以通知收件人,將該數據電文視為從未傳送。通過這樣處理,可以使法律關係趨於明確。穩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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