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準許使用未成年人為扒炭工或司爐工的最低年齡公約》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發文單位:國際勞工大會
文 號:第15號公約
發布日期:1921-10-25
執行日期:1922-11-20
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召集於1921年10月25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三屆會議,
經議決採納關於本屆會議議程第八項所列“禁止使用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扒炭工或司爐工”的若干提議,
並經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方式,通過下列公約,供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規定加以批准,此公約得稱為1921年最低年齡(扒炭工及司爐工)公約。
第一條
本公約所稱“船舶”一詞,系指不問屬於任何性質,從事海上航行,無論公有或私有的一切船舶而言,但軍艦除外。
第二條
凡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僱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爐工。
第三條
下列事項應不適用第二條的規定:
(1)未成年人在教學船或培訓船上所做的工作,如該項工作系經政府機關核准並受其監督者;
(2)未成年人被使用於主要系以蒸汽以外的方法航駛的船舶者;
(3)凡十六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經體格檢查後,如認為體格適宜者,得在專從事在印度及日本沿岸貿易的船舶上受僱用為扒炭工或司爐工,但須受各該國在徵詢最能代表僱主與工人的組織的意見後所制定的條例的限制。
第四條
如在某一港口需用一個扒炭工或司爐工,而當地僅有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供使用時,可使用這種未成年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使用兩個未成年人以代替所需的一個扒炭工或司爐工,這種未成年人的年齡,至少須為十六歲。
第五條
為便利本公約各項規定的實施起見,每一船長應置備一名冊,將在其船上所使用的所有十八歲以下的人員、姓名及其出生日期,予以登記,或在協定條文中列一名單。
第六條
協定中應摘要載明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
本公約的正式批准書應送請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
第八條
(一)本公約應自國際勞工組織兩會員國的批准書已經局長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本公約應僅對批准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的會員國有約束力。
(三)此後對於任何會員國,本公約應自其批准書已經局長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國際勞工局局長在國際勞工組織兩會員國的批准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時,應即以之通知國際勞工組織的全體會員國,此後續有其他會員國的批准書登記時,該局長亦應予以通知。
第十條
凡會員國已批准本公約者,如適合第八條的規定時,承允實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與第六各條的規定,不遲於1924年1月1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使之切實有效。
第十 一條
凡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已批准本公約者,承允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將本公約實施於其殖民地、屬地及被保護國。
第十 二條
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自本公約初次生效之日起滿十年後,得向國際勞工局局長通知解約,並請其登記。此項解約通知書,自經國際勞工局登記之日起滿一年後,始得生效。
第十 三條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必要時應將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並審查應否將本公約的全部或局部修正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 四條
本公約的法文本與英文本同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