碭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碭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碭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碭山縣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碭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碭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所屬部門:碭山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碭山縣
主要職責,辦公地址,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辦法;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監督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規範、辦法和開發利用標準的執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有關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鎮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對建設項目用地的監督檢查和批後管理及用地項目的竣工預驗收;負責承辦土地、礦產行政複議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參與審核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指導、審核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和礦產資源預申請;組織建設項目用地、礦產資源壓覆情況、地質災害防治有關事項的審查,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
(五)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制定鎮、村用地管理措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指導開展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審查和審批管理;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備案;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全縣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徵收徵用,主管全縣土地劃撥、土地市場、土地資產,負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收益的徵收和管理。
(六)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
(七)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措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全縣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和測繪市場的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管理和指導監督全縣礦業權市場的有序運行,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參與審批礦產企業的立項;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初審以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並指導採礦權的招投標、拍賣等;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依法徵收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
(十)負責地質勘查監督管理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供需形勢分析;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登記、和統計管理;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依法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監督、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理;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承擔城鎮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和上報發證;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根據授權管理全縣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和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依法保護測量標誌。
(十三)負責對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幹部、職工的管理。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地址

桃源居綜合辦公樓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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