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區微型企業“3個15萬元”扶持措施工作規範

碧江區微型企業“3個15萬元”扶持措施工作規範

  
一、申請條件
微型企業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稅收貢獻激勵、銀行貸款支持,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二)企業實際投資達到10萬元以上。
(三)帶動3人(含投資者)以上人員就業。
(四)企業組織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於《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2〕7號)印發實施後設立登記,且在申請扶持時連續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個15萬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有發展前景、經營能力強的個體工商戶升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後連續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的。
(六)不屬於禁止扶持範圍的微型企業。
二、受理初審
(一)微型企業向區微企辦提交申請,區微企辦受理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微型企業所在地安排轄區鄉(鎮、街道)組織相關分局、站(所)等轄區單位對申請扶持的相關資料實施初審。屬於重點扶持行業的微型企業單獨申請銀行貸款支持的,應向承貸銀行提交申請,並由承貸銀行進行初審。
(二)區微企辦應在政務中心設立專門的服務視窗受理申請,受理後在3個工作日內按微型企業所在地指定鄉(鎮、街道)組織市場監管分局等轄區單位對微型企業申請扶持的相關資料實施初審。
(三)微型企業申請政策扶持,應提交以下資料,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微型企業扶持申請書;
2.投資證明(貨幣出資應出具銀行存款證明,以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出資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實際投資的相關證明);
3.經營場地證明;
4.除投資者外人員的勞動契約;
5.連續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公司章程(合夥協定或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需核驗原件);
(2)近3個月的稅收繳納憑證或減免稅證明;
(3)申報的主營行業應取得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要提交相關行政許可證明。
6.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四)初審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微型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並按照“一戶一核”方式進行現場核實。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微型企業,出具推薦意見,並將申請資料報送碧江區微企辦。
三、評審流程
(一)區微企辦收到推薦意見後,對推薦的微型企業進行不少於3天的公示後將申請資料及推薦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評審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月應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提議召開。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稅收貢獻激勵、銀行貸款支持(含單獨申請銀行貸款支持)的微型企業進行評審。
(二)區微企辦擬定評審會議時間、地點,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同意後,在評審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預先通知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委員會成員超過半數以上可召開會議,以少數服從多數形成決定,由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確認。
(三)評審委員會應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微型企業提交的資料及相關部門推薦意見按照以下規則進行評審:
1.重點扶持範圍。
(1)重點扶持行業。重點扶持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以大數據為引領的電子信息產業、醫藥養生產業、現代山地高效農業、文化及文化旅遊業、新型建築建材業、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藝品、茶葉、天然飲用水等新興產業及種養殖業、批發業、其他未列明服務業。
(2)重點扶持人群。大中專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復員退伍軍人、失業人員、貧困地區貧困戶、殘疾人6類重點創業群體創辦的微型企業,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享受扶持。
(3)入駐“5個100工程”區域及各類孵化園、產業園、眾創空間的微型企業納入優先扶持範圍。
2.禁止扶持範圍。
(1)房地產開發經營、娛樂業、建築業、金融業、餐飲業(旅遊景區、景點除外)、按摩(盲人按摩除外)、洗浴等行業。
(2)未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微型企業、企業分支機構、法人控股企業。
3.擇優原則。
依據當期扶持指導計畫,以重點扶持範圍為主,創業群體、就業人數、行業規模、行業質量、營業規模、納稅情況、發展前景等指標為重要參考因素,進行量化式擇優遴選。
(四)區微企辦在評審形成決定後,應將評審結果進行不少於3天的公示。
(五)申請扶持的微型企業在申請過程中提供偽造證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舉報查實,評審委員會應當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已經通過評審的,應當撤銷扶持資格。
四、政策兌現
(一)財政資金補助。由區微企辦每月匯總已通過評審的微型企業名冊(內容包括企業名稱、開戶行、賬戶、補助額度等),向區財政部門提出撥付資金申請,由區財政部門按國庫管理支付規定辦理,在15個工作日內撥付(支付)到位。同時按月將兌現情況反饋區微企辦備案和統計上報。
(二)稅收貢獻激勵。由區微企辦按年度將評審通過的微型企業名冊提供給區國稅、地稅部門,區國稅、地稅部門完成稅收貢獻激勵審核工作並制定清冊後,由區微企辦會同區財政、稅務部門進行會審後兌現。具體由區財政部門按國庫管理支付規定辦理。同時按月將兌現情況反饋區微企辦備案和統計上報。
(三)銀行貸款支持。對單獨申請貸款支持的重點扶持行業微型企業,區微企辦按月將評審通過的微型企業名冊提供給承貸銀行,承貸銀行根據名冊進行客戶認定,按照貸款管理要求,自主決定貸款投放,完成貸款情況及時反饋微企辦。
五、監督管理
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規範微型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一)微型企業申請財政資金補助,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獲得的財政資金補助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用於開展正常經營活動。
(二)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自2017年起每年根據企業註冊號隨機搖號,抽取3%—5%比例的上一年度發生財政資金補助使用行為的微型企業,對其財政資金補助使用行為的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抽查工作主要採取實地核查方式進行,必要時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三)對微型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有關情況騙取、套取財政資金補助,未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補助或惡意逃避行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微型企業的違法(失信)行為,及時錄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並依據相關規定依法對其採取限制措施。
六、變更註銷
(一)2016年1月1日後獲得扶持的微型企業變更或註銷登記原則上按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或《合夥企業法》規定辦理。
(二)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業可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註銷登記須提供財政資金補助使用情況的相關憑證或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由評審委員會根據財政資金補助使用情況的相關憑證或審計報告結論作出是否同意辦理註銷的意見,並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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