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碌曲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碌曲縣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和《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碌曲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碌曲縣已建、新建和改建農村公路的建設及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其中:縣道、鄉道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村道(牧道)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
第五條 縣交通運輸局作為工程建設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如技術業務指導、招投標審查、督促檢查、養護指導、監督等工作);各相關部門、各鄉(鎮)具體負責本部門、本轄區內實施的農村公路工程項目的技術、資金、進度、質量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對工程竣工後的移交。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涉及項目嚴格按《甘肅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章 標準與設計
第六條 縣上實施的農村公路項目應當嚴格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甘肅省農村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為公路工程建設標準。
縣道、鄉道一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路基寬度≥4.5米;路面寬度≥3.5米;最大縱坡不應大於8%,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積雪冰凍地區農村公路最大縱坡不應大於9%;最小平曲線半徑不應小於30米,當受地形條件或其它特殊情況限制時,方可採用極限半徑。
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橋涵工程應當採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型式。路面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易於施工、有利於後期養護的結構。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注重排水設施和防護工程(如擋土牆、過水路面、涵洞、邊溝等)的設定,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坡、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九條 設計費用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農村公路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公開招標,要求設計單位必須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丙級或以上資質並在省公路局進行了資信登記。設計費用在30萬元以下的,可以通過議標的方式確定設計單位,同時要求設計單位必須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丙級或以上資質並在省公路局進行了資信登記。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交通運輸系統實施的縣道、鄉道、村道設計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設計檔案評審,提出設計審查意見,由州交通運輸局批覆;其他各部門、各鄉(鎮)實施的農村公路項目也須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覆。
第三章 建設資金與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徵得農民同意,同時也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鄉(鎮)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設立專用帳戶,實行專戶存儲,單獨建帳,單獨核算,資金的劃撥和使用,實行規範化管理,嚴格各項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和超範圍使用。
第十三條 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撥付,採用按工程計量的75%撥付,待工程驗收合格後,再全部支付的辦法。
扶貧專項資金採用預付制度,開工後預付資金計畫數的50%,待工程驗收合格後,再全部支付的辦法。
第四章 建設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計畫執行,為維護計畫的嚴肅性,對列入年度計畫建設項目,必須當年開工,村道當年完成,縣、鄉道按計畫建設年限完成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下達的計畫,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五條 工程實行責任目標管理,縣、鄉應層層簽定目標管理責任書,保證工程建設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達到50萬元的必須依法進行公開招投標,未依法進行招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資金在50萬元以下的農村公路項目依據《甘肅省招投標條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中,要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5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派駐監理,50萬元以下的項目必須聘請社會監督員,各部門、各鄉(鎮)實施的農村公路項目須聘請專職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技術指導,工程質量監督、監理。
第十八條 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牢固樹立安全理念。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切實保證施工人員及公路沿線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如發生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同時做好施工保通工程,維持車輛正常通行。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要納入縣鄉公路固定資產統計報表,進行統計管理。每月20日前報送月報。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必須及時將竣工工程數量如實計入統計年報。
第二十條 列入年度建設計畫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得到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施工圖及預算批覆後視為開工。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工程完工後,除縣鄉道外,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併進行;工程驗收按照省公路局制定的《甘肅省行政村通農機道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部頒《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縣、鄉道由省公路局或州交通局組織驗收,村道按“誰批覆、誰負責”的要求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由各部門按“誰受益,誰養護,誰管理”的原則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管養責任書,由鄉(鎮)人民政府和項目所在地村委會自管、自養。
第二十三條 實施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部門應主動接受上級行業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管,嚴格按照公路行業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在驗收移交時,要與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協調,邀請州交通基建工程質量監督站驗收合格方可移交。
第二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要做好竣工資料歸檔及交接,對工程的各種資料,各部門、各鄉(鎮)要按規定歸檔立卷,並按“誰批覆、誰負責”原則出據竣工驗收鑑定書,並進行項目竣工公示。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均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為一年,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如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建設單位必須予以修復。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後未經驗收或質量鑑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自行開放交通,如違反規定將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五章養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根據《甘南藏族自治州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甘肅省甘甘南藏族自治州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條例》相關規定,按照“縣道縣養”、“鄉道鄉養”、“村道村養”的原則進行養護。
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的鄉道、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
村委會負責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組織村民對村道進行養護。
第二十八條 縣交通運輸局和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所要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交通運輸局作為主管部門要指導各鄉(鎮)政府及鄉(鎮)農村公路養護所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基礎資料庫,並指導鄉(鎮)政府、鄉(鎮)農村公路養護所、村委會開展養護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碌曲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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