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性推定是國際借貸協定和債券在沒有明示法律選擇條款的情況下,法院用以確定契約所適用的準據法所依據的原則之一。該原則主要包括共同國籍、共同的慣常住所、締約地法和履行地法等,按照這一原則,如果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的國籍,應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 如果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的慣常住所,應適用住所地法,等等。採用締約地法來推定契約的準據法的國家,主要有西班牙、奧地利、葡萄牙、伊朗、日本、薩伊、象牙海岸和秘魯等國。
採用締約地法來推定契約的準據法,會遇到締約地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與契約往往沒有實質性聯繫; 當以郵遞方式簽訂契約時,各國法律對訂約地點有不同的確定方法,英國法以承諾投郵的地點為締約地,而德國、瑞士則以收到承諾的地點作為締約地。因此,英國法院、紐約法院都先後放棄了這一方法。採用契約履行地來推定契約的準據法的國家主要是拉丁美洲國家。這種做法比採用締約地法作為契約的準據法更為合理一些,一般契約的履行地與契約有比較密切的聯繫,偶然性也小一些。但這種辦法也有其缺點: 如果契約有幾個履行地,就很難確定將哪個履行地的法律推定為契約的準據法。硬性推定原則在推定契約的準據法時,無論以締約地標準還是實際履行地標準,都會遇到困難,因而,近年來,法學家又提出了一套新的靈活標準以取代這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