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監査人

破產監査人,是指代表債權人團體監督破產程式進行的機關。各國破產法中均設有此類機關,但稱謂並不相同,聯邦德國稱為債權人委員會,日本稱為監察委員,香港稱為監査員,其職能大致相似,主要是監督破產管理人依法公正進行破產程式。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或由法院指定,任職範圍不限於破產債權人,但破產人與破產管理人禁止擔任監査人。

監査人代表債權人佘議監督破產程式的進行,可以隨時要求破產管理人報告有關破產財團的情況,並對之進行調査;可隨時要求破產人及其他義務人回答有關破產企業財產及業務的情況;可以出席債權人會議,並聲請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聲請法院禁止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財產的重要處分行為應經其同意;可請求法院撤換破產管理人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