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界碑、界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破壞界碑、界樁罪是指明知是國家設立在邊境上的界碑、界樁而故意加以破壞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壞界碑、界樁罪
  • 類型:犯罪
  • 包括:設立在邊境上的界碑
  • 行為:破壞界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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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特體

1、罪體
行為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行為是破壞界碑、界樁。這裡的破壞,是指將界碑、界樁砸毀、拆除、挖掉、盜走、移動或者改變原樣,從而使其喪失國(邊)境的分界作用。因此,破壞界碑、界樁並不在於毀壞界碑、界樁的物質載體,主要在於使其喪失分界作用。
客體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客體是界碑、界樁。這裡的界碑,是指在陸地接壤地區埋設的指示邊境分界及其走向的石質標誌物。界樁,是指在陸地接壤地區埋設的指示邊境分界及其走向的木質標誌物。
2、罪責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有意加以破壞的主觀心理狀態。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界碑、界樁是在我國與鄰國接壤地區設定的用以劃分兩國疆界線的標誌物。它涉及到兩國領土範圍的問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否則,就有可能引起兩國間的領土糾紛,給國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損失,這一點是本罪與一般破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

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的行為。這裡,所謂“破壞行為”,主要是指搗毀、盜竊、拆除、損壞、掩埋、移動位置,等等。不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使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應視作破壞行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國境的界碑、界樁。國家邊境上的界碑、界樁,是標誌國家領土範圍的標記,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據條約規定埋設的,還可以是按照歷史形成的管轄範圍埋設的。至於界碑、界樁的具體形式如木樁、鐵樁、石碑,等等,均在所不問。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故意加以破壞。至於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貪財,有的是為了泄憤,有的是為了報復私仇進行栽贓陷害等,不同的動機對成立本罪不發生影響,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過失破壞國家邊境界樁、界碑的,不能構成本罪,但是是不是就不構成犯罪呢?如果行為人雖然不知道這是界碑、界樁,但他明知這不是自己的東西而破壞,如果這些界樁或者界碑造價昂貴的話,就有可能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甚至是盜竊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 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一、立案標準
(七)破壞界碑、界樁案
1、採取盜取、毀環、拆除、掩埋、移動等手段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的,應當立案偵查。
2、破壞3個以上界碑、界樁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邊境界碑、界樁的政黨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即指國家設定的界定我國領土疆界的標誌物。只有破壞這種標誌物才構成本罪。這是本罪與一般破壞公私財物罪的區別點。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盜走、毀壞、移動界碑、界樁的破壞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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