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分

破分是宋規定州縣催征財賦官物應達徵收額的一定成數,凡所收已及原定額的九成以上的,名“破分”。達到九成以上的,戶部就不再追問。破分之法意在使地方官吏從中得到實惠,為分得一成的賦稅額而賣力催征。南宋孝宗時,戶部尚書曾懷令州縣稅物必須按十足收繳,破分之法因此取消。後代亦有參照破分之法徵收賦稅,但不稱破分。

宋規定各地徵收賦稅的最高實征額,各州縣按此額徵到九成以上的,叫“破分”,諸司對破分不再催理,戶部亦不再過問,讓州縣官吏徵收分用。宋後雖無破分之名,但仍保留這種做法。明代徵收田賦,凡超過年額八成的部分,就歸地方官吏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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