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開發內河標準船型指導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於2004年1月9日發行,為規範內河標準船型研究開發,建立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的長效機制而制定的指導檔案。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級社:
為了規範內河標準船型研究開發,建立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的長效機制,我部制定了《研究開發內河標準船型指導意見》,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研究開發內河標準船型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九日
研究開發內河標準船型指導意見
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對於提高航道船閘等通航設施利用率,保護內河水環境,促進內河航運結構調整,提高內河航運競爭力,促進內河航運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規範標準船型研究開發,建立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的長效機制,對內河標準船型研究開發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內河標準船型的研發技術成果,分為標準船型送審圖紙設計和標準船型技術方案設計兩種類型。在列入交通部確定的內河水運主通道航道,以研究開發標準船型技術方案為主,特殊情況和條件下,適當組織研究開發標準船型送審圖紙設計。
有關標準船型送審圖紙設計和標準船型技術方案設計的技術要求,由中國船級社制訂,報交通部備案後公布。
第二條標準船型的研究開發,要以“安全、環保、經濟、美觀”為原則;要符合內河技術法規和規範的要求,並結合我國現階段的生產力水平,在開發引進先進適用技術的同時,充分考慮標準船型的性能與經濟性的關係。
第三條內河水運主通道標準船型,由交通部組織研究開發並向社會公布;其他通航水域內的標準船型,由有關省(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開發並公布。
第四條內河水運主通道標準船型研究開發的啟動程式與研發標準船型的建議,由有關省(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等提出。有關省(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等應當在進行市場調研的基礎上,充分聽取航運業者和船東的意見,於每年3月底前向交通部提出研究開發標準船型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開發標準船型的船舶種類、載重噸(載箱量、客位、車位)、航行水域、航運市場需求調研情況、使用前景分析、現有同類型船舶的使用情況等。
交通部組織對標準船型研發建議進行評估,於每年7月底前確定是否列入標準船型開發計畫。被採納的標準船型研發建議,由交通部按照規定程式,通過市場方式於10月底前確定標準船型的研發單位。
第五條鼓勵航運業者和船戶與政府共同出資進行標準船型研究開發。對於特定航區或具有特定使用對象的新船型,按照“企業發動,政府支持,聯合開發、成果共享”的原則進行。航運業者可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新標準船型的研究開發建議,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對新標準船型建議進行必要的評估,確有必要的,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的程式列入交通主管部門的標準船型研發計畫。
第六條標準船型研究開發的資金支持。由交通部按照本指導意見組織的標準船型研發項目,原則上由交通部安排研發資金;屬於本指導意見第五條範圍內的標準船型研究開發,由交通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和航運業者共同出資研究開發,交通部視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由交通部組織的標準船型研發項目,部委託中國船級社進行技術評審並監督標準船型研發項目的執行。
研發項目完成後,中國船級社應向交通部報送研發項目成果並提出公布標準船型的建議。
第八條標準船型的技術成果歸標準船型的組織開發者和研發單位共有,由交通部和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推廣套用。
第九條非主要通航水域標準船型研發的啟動程式以及研究開發,由有關省(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條本指導意見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為了規範內河標準船型研究開發,建立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的長效機制,我部制定了《研究開發內河標準船型指導意見》,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研究開發內河標準船型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九日
研究開發內河標準船型指導意見
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對於提高航道船閘等通航設施利用率,保護內河水環境,促進內河航運結構調整,提高內河航運競爭力,促進內河航運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規範標準船型研究開發,建立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的長效機制,對內河標準船型研究開發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內河標準船型的研發技術成果,分為標準船型送審圖紙設計和標準船型技術方案設計兩種類型。在列入交通部確定的內河水運主通道航道,以研究開發標準船型技術方案為主,特殊情況和條件下,適當組織研究開發標準船型送審圖紙設計。
有關標準船型送審圖紙設計和標準船型技術方案設計的技術要求,由中國船級社制訂,報交通部備案後公布。
第二條標準船型的研究開發,要以“安全、環保、經濟、美觀”為原則;要符合內河技術法規和規範的要求,並結合我國現階段的生產力水平,在開發引進先進適用技術的同時,充分考慮標準船型的性能與經濟性的關係。
第三條內河水運主通道標準船型,由交通部組織研究開發並向社會公布;其他通航水域內的標準船型,由有關省(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開發並公布。
第四條內河水運主通道標準船型研究開發的啟動程式與研發標準船型的建議,由有關省(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等提出。有關省(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等應當在進行市場調研的基礎上,充分聽取航運業者和船東的意見,於每年3月底前向交通部提出研究開發標準船型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開發標準船型的船舶種類、載重噸(載箱量、客位、車位)、航行水域、航運市場需求調研情況、使用前景分析、現有同類型船舶的使用情況等。
交通部組織對標準船型研發建議進行評估,於每年7月底前確定是否列入標準船型開發計畫。被採納的標準船型研發建議,由交通部按照規定程式,通過市場方式於10月底前確定標準船型的研發單位。
第五條鼓勵航運業者和船戶與政府共同出資進行標準船型研究開發。對於特定航區或具有特定使用對象的新船型,按照“企業發動,政府支持,聯合開發、成果共享”的原則進行。航運業者可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新標準船型的研究開發建議,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對新標準船型建議進行必要的評估,確有必要的,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的程式列入交通主管部門的標準船型研發計畫。
第六條標準船型研究開發的資金支持。由交通部按照本指導意見組織的標準船型研發項目,原則上由交通部安排研發資金;屬於本指導意見第五條範圍內的標準船型研究開發,由交通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和航運業者共同出資研究開發,交通部視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由交通部組織的標準船型研發項目,部委託中國船級社進行技術評審並監督標準船型研發項目的執行。
研發項目完成後,中國船級社應向交通部報送研發項目成果並提出公布標準船型的建議。
第八條標準船型的技術成果歸標準船型的組織開發者和研發單位共有,由交通部和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推廣套用。
第九條非主要通航水域標準船型研發的啟動程式以及研究開發,由有關省(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條本指導意見由交通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