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設定基準

研究生院設定基準是日本文部省省令。1974 年 6 月頒布。後多次修訂。1991 年修訂後, 由總則、研究科、教員組織、學生定員、教育方法、畢業條件、設施設備、獨立研究生院;各種細則 9 章組成。規定研究生院要經常進行自我評估,既可兼設碩士課程和博士課程,又可單設其中一種課程,還可設夜間碩士課程。碩士課程修業 2 年。旨在通過廣泛深入的教學,培養碩士生專業方面的研究能力和專業性較強的職業所需的能力。

博士課程原則上修業 5年,分為前期1年、後期 3年,或只是後期 3年,或五年一貫。旨在培養在某一專業具有高度獨立研究能力和淵博基礎知識的研究人員。研究科從教學研究的目的出發,根據各專業的情況組成。各研究科內設數個或一個專業。承擔碩士課程的教員應在專業方面具有較高的教學與研究指導能力,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有博士學位,且有研究成果;有具博士水平的研究成果;在藝術、體育等專業方面具有較高的技術、技能;對專業領域具有豐富、高深的知識與經驗。承擔博士課程的教員應在專業方面具有很強的教育與研究指導能力,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有博士學位,且有顯著的研究成果;有具博士水平的研究成果;對專業領域具有特別淵博、高深的知識與經驗。學生定員要在綜合考慮教員、設施設備等各種條件的基礎上,根據課程的分類,以專業為單位, 由各研究科確定。研究生院的教育通過學科教學及指導學位論文寫作實施。碩士生的畢業條件:在學 2年以上,獲 30學分以上,碩士論文經審查合格和考試合格。博士生的畢業條件:在學 5年以上,獲 30學分以上,博士論文經審查合格和考試合格。碩士和博士的在學年限,可根據其在學期間的業績予以縮短。對符合畢業條件的碩士生和博士生,可根據學位規則授予學位。此外,還對研究生院的設施設備及獨立研究生院的設定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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