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石

砌石

石料是砌石工程,其質量優劣將直接影響砌石工程的施工質量,特別是砌石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砌石
  • 所用:大宗材料
  • 特點:安全性,耐久性高
  • 根據:《強制性條文》
砌石工程質量要求依據,規定要求,3.1 一般規定,3.2 漿砌石壩,

砌石工程質量要求依據

《砌石工程質量要求》砌石工程質量要求(強制性條文)
砌石工程部分主要依據《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範》SDJ213-83之10.3.2、《泵站施工規範》SL234-1999、《水閘施工規範》L27-91、《堤防工程施工規範》SL260-98、《漿砌石壩施工技術規定》SD120-84(試行)、《小型水電站施工技術規範》SL172-96,引用條文總計37條。

規定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石料的質量控制要求
故《強制性條文》納入了有關石料質量控制的兩條規定:
1.護坡石料須選用質地堅硬、不易風化之石料,其抗水性、抗壓強度、幾何尺寸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範》
2.砌壩石料必須質地堅硬、新鮮,不得有剝落層或裂紋《漿砌石壩施工技術規定》
3.1.2 膠結材料的質量控制要求
《強制性條文》根據《泵站施工規範》SL234-1999的規定,對膠結材料的質量控制提出以下要求:1.配製砌築用的水泥砂漿和小石子混凝土,應按設計強度等級提高15%。配合比應通過試驗確定,同時應具有適宜的和易性。
2.膠結材料中使用混合材(摻合料)和外加劑,應通過試驗確定。混合材宜優先選用粉煤灰,其品質指標參照有關規定確定。
3.砂漿和混凝土應隨拌隨用。常溫拌成後應在3~4h內使用完畢。如氣溫超過30℃,則應在2h內使用完畢。使用中如發現泌水現象,應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4.砌石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混凝土灌砌塊石所用的石子粒徑不宜大於20mm。
2)水泥標號不宜低於325號。
3.1.3漿砌石的質量控制要求
漿砌石是砌石工程中較為重要的一部分。《強制性條文》根據《水閘施工規範》SL27-91的要求,對漿砌石的質量提出了以下4條規定:
1.漿砌石墩、牆(砌築)應符合下列規定(SL27-91之8.3.2)
1)砌築應分層,各層砌築均應坐漿,隨鋪漿隨砌築;
2)每層依次砌角石、面石,然後砌腹石;
3)塊石砌築,應選擇較平整的大塊石經修鑿後用作面石,上下兩層石塊應騎縫,內外石塊應交錯搭接;
4)料石砌築,按一順一丁或兩順一丁排列,砌縫應橫平豎直,上下層豎縫錯開距離不小於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豎縫,粗料石的砌體縫寬可為2~3cm;
5)砌體宜均衡上升,相鄰段砌築高差和每日砌築高度,不宜超過1.2m。
2.採用混凝土底板的漿砌石工程,在底板混凝土澆築至面層時,宜在距砌石邊線40cm的內部埋設露面塊石,以增加混凝土底板與砌體間的結合強度(SL27-91之8.3.3)。
3.混凝土底板面應鑿毛處理後方可砌築。砌體間的結合面應刷洗乾淨,在濕潤狀態下砌築。砌體層間縫如間隔時間較長,可鑿毛處理(SL27之8.3.4)。
4.砌築因故停頓,砂漿已超過初凝時間,應待砂漿強度達到2.5MPa後方可繼續施工;在繼續施工前,應將原砌體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築時應避免振動下層砌體。(《堤防工程施工規範》SL260-98之6.4.2-4)
3.1.4 乾砌石的質量控制要求
乾砌石工程在碾壓土石壩、堤防、水閘、泵站等工程中的套用較為廣泛,其對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有重要意義。《強制性條文》對乾砌石的質量控制提出以下規定:
1.乾砌石宜用於護坡、護底等部位,並應符合下列規定(《泵站施工規範》SL234-1999之6.5.10): 1)砌體縫口應砌緊,底部應墊穩、填實、嚴禁架空。
2)不得使用翅口石和飛口石。
3)宜採用立砌法,不得疊砌和浮塞,石料最小邊厚度不宜小於150mm。
4)具有框格的乾砌石工程,宜先修築框格,然後砌築。
5)鋪設大面積坡面的砂石層時,應自下而上鋪設,並隨砌石面的增高分段上升。
2.碾壓式土石壩的乾砌石護坡,應符合下列規定(《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範》SDJ213-83之10.3.3和10.3.4)
1)護坡下之墊層材料應按反濾層鋪築規定施工。鋪砌塊石或其它面層時,不得破壞墊層。
2)上游塊石護坡的砌石應做到:認真掛線,自下而上,錯縫豎砌,緊靠密實,塞墊穩固,大塊封邊,表面平整,注意美觀。當上游護坡採用砂漿勾縫時,必須注意預留排水孔。
3.1.5 面石勾縫的質量控制要求(見本章3.2.5的有關內容)
3.1.6 砌石的質量檢驗
《強制性條文》“一般規定”中,根據《泵站施工規範》SL234-1999的規定,對砌石的質量檢驗提出以下要求:
1.材料和砌體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2.砌縫砂漿應密實,砌縫寬度、錯縫距離應符合要求。
3.砂漿、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應正確,試件強度不應低於設計強度。
4.砌體尺寸和位置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6-1和3.1.6-2的規定。

3.2 漿砌石壩

3.2.1 砌壩石料的質量控制要求(見本章3.1.1的有關規定)
3.2.2 膠結材料的質量控制要求(見本章3.1.2的有關規定)
3.2.3 壩基處理的質量控制要求
《強制性條文》根據《漿砌石壩施工技術規定》SD120-84(試行)納入了“壩基清理後,必須按《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辦法》進行驗收。”的規定。
3.2.4 壩體砌石的質量控制要求
壩體砌石的質量控制要求,與本章3.1.3內容基本一致,可參照執行。《強制性條文》在“一般規定”和“漿砌石壩”部分,對壩體砌築,又著重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1.壩體砌築應採用鋪漿法(SD120之4.2.5)
2.在膠結材料初凝前,允許一次連續砌築兩層(兩皮石)石塊,應嚴格執行上下層錯縫、鋪漿及填漿飽滿密實的規定(SD120之中4.2.11)。
3.漿砌石壩結構尺寸和位置的砌築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2.8的規定(SD120之4.2.8)
3.2.5 面石勾縫的質量控制要求
壩體面石勾縫,不僅僅是裝飾、美觀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通過勾縫前清除砌縫淺部疏鬆砂漿,用特定砂漿填塞、勒緊,可提高砌體的強度和抗滲性能。因此,《強制性條文》根據《水閘設計規範》SL27-91、《堤防工程施工規範》SL260-98的規定,對砌體勾縫提出以下四項要求:
1.砌體外露面和擋土牆的臨土面均應勾縫,並以平縫為宜(SL27之8.3.8-1);
2.勾縫砂漿標號應高於砌體砂漿標號,宜用中細砂料拌制、灰砂比宜為1:2。
3.砌體勾縫前,應清理縫槽,並用水沖洗濕潤,砂漿應嵌入縫內2cm。
4.砂漿應分次向縫內填塞密實,嚴禁勾假縫、凸縫,勾縫完畢應保持砌體表面濕潤做好養護(SL260之6.4.2-5)。3.2.6 冬雨季施工的質量控制要求
《強制性條文》根據《漿砌石壩施工技術規定》SD120-84(試行)、《泵站施工規範》SL234-1999的規定,對冬雨季施工提出以下要求:
1.當最低氣溫在0℃~5℃時,砌築作業應注意表面保護;最低氣溫在0℃以下時,應停止砌築。
2.無防雨棚的倉面,在施工中遇大雨、暴雨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護表面。雨後應先排除積水,並及時處理受雨後沖刷的部位,如表層混凝土或砂漿尚未初凝,應加鋪水泥砂漿繼續澆築或砌築,否則應按工作縫處理。
3.砌築過程中如遇中雨或大雨,應停止砌築,並將已砌石塊中的空隙用砂漿或細石混凝土填實,然後加遮蓋。雨後應清除積水再繼續砌築。
3.2.7 壩體砌築的質量檢驗
《強制性條文》根據《漿砌石壩施工技術規定》SD120-84的規定,對壩體砌築過程中的質量檢查提出如下要求:
1.膠結材料強度——檢驗要求按本規定第三章第6節執行
2.砌體強度——檢查結果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3.砌體容重及空隙率——在壩高三分之一以下,每砌築5~10m高,至少挖試坑一組。壩高三分之一以上砌體,試坑數量由設計、施工單位共同商定。所測得的容重、空隙率必須符合設計要。
4.砌體密實性——每新砌一層次均須進行簡易試驗,如插釺灌水試驗和翻撬檢查等。檢查數量、部位由設計和施工單位共同研究確定、檢查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5.漿砌石結構尺寸和位置的砌築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2.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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