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工作相關辦法和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門縣民政局
- 地址:石門縣
- 性質:事業單位
- 工作:貫徹執行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
主要職能,主要機構,民政業務,地理位置,
主要職能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負責新社會組織的黨建管理工作。
(三)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承辦公務員、人民警察、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傷殘評定的審核呈報和傷殘(亡)撫恤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涉軍穩定工作;負責全縣革命老區扶貧、開發工作;負責革命紀念地、物、人的收錄、整理、維護、開發工作。
(四)負責退伍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負責縣救災減災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接收救災捐贈;組織和管理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協調、組織、實施災後恢復重建和農村危房改造。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協調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協調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工作。
(七)負責全縣城鄉低收入家庭認證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評議工作。
(九)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的審核呈報工作;承辦與相鄰縣邊界的勘界和相鄰縣、縣內各鄉鎮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福利機構的等級評定初審和報批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辦法,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社會募捐活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婚姻檔案管理工作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縣救助管理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協調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登記、管理、等級評定與評價工作;指導全縣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縣本級福彩公益金的預算、決算、管理和給付實施;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內部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五)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縣老齡工作相關辦法,編制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縣直破產企業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遺孀、配偶的管理和生活費發放工作;負責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生活困難的精簡下放國家工作人員生活補貼的審定、發放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優撫對象、救助救濟、新社會組織登記等民生檔案的收集、整理、查閱、保管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運轉、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提案議案辦理、信訪、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
人事教育法制股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勞動核社會保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和模範先進人物的表彰推薦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擬定或審查民政系統有關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查行政處罰決定書草案;組織民政重大決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賠償事宜;負責法制宣傳、執法人員培訓和有關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執法工作。
計畫財務股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制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管理機關財務。
低收入家庭認定辦公室
負責全縣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發證工作;負責全縣城鄉低收入家庭檔案建設與管理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股
負責全縣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縣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與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優撫安置股、雙擁”辦
負責國家優待撫恤、退役士兵安置、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承擔縣本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其他日常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傷殘評定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縣本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兵、復員幹部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優撫安置經費籌集、核撥及使用管理、發放的監管。
救災救濟股
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政策;負責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統計並發布災情、慰問載明;接受、管理、分配救災款物;負責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與區劃股、社區辦
指導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承辦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與相鄰邊界的勘界工作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股
擬定全縣福利事業和慈善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承辦縣級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工作;承辦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指導管理工作;接受國內外捐贈,組織開展義演、義賣、專項捐贈;拓展慈善事業,組織大型民眾性募捐活動,發展會員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宣傳工作,開展國內外有關慈善交流活動,組織興辦慈善公益事業;負責縣慈善總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全縣福利彩票發行計畫和實施細則;組織實施並開展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福利資金的籌集工作;負責全縣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的日常管理。
社會事務股
指導監督全縣殯葬管理和殯葬改革工作;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承辦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管理工作,規範婚姻登記服務,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社會救助局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相關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擬定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農村特困家庭醫療救助、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城鄉“三無”對象困難救助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的綜合、指導、協調,救助工作規劃的擬定及相關配套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等工作,制定有關救助項目的操作規範;負責全縣五保供養工作;負責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老齡辦
負責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老區辦
負責全縣老區扶貧項目的考察、論證、審核和呈報;負責老區扶貧資金的分配、監督與管理;負責全縣老區的宣傳與聯誼。
行政股
負責民政行政許可項目的受理、告知、發證;負責辦理老年人優待證。
婚姻登記處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婚姻登記政策;負責內地公民的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婚姻檔案的整理歸檔。
民政綜合執法大隊
負責民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的調查、決定、執行;負責民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案卷的整理歸檔。
縣殯葬事業管理所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殯葬改革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有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建設的規劃、審核、報批和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公益性公墓規劃與建設工作;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縣直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執行殯葬法規的情況;負責全縣殯葬事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指導鄉鎮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社會福利院(光榮院)
負責全縣老年優撫對象的供養服務工作;負責城區範圍內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居住所和法定贍養人的“三無”老人收養工作;負責全縣範圍內棄嬰、孤殘兒童的收養及領養工作;負責開展社區老年人的寄養服務和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工作;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縣敬老院(福利院)
負責城區範圍內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居住所和法定贍養人的“三無”老人收養工作;負責全縣範圍內棄嬰、孤殘兒童的收養及領養工作;負責開展社區老年人的寄養服務和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工作;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接收、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日常服務、醫療保健和後勤保障工作;組織開展有關老有所養、老有所學和老有所為等活動,充分發揮休養老幹部餘熱。
縣救助管理站
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管理;負責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流浪乞討人員及時送醫院救治,並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對因無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乘車憑證;對入站人員進行詢問登記,鑑別救助對象的真實身份,維護站內秩序,確保受助人員的合法權益。
民政業務
農村敬老院建設與管理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農村敬老院(以下簡稱敬老院)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五保對象合法權益,提高五保集中供養水平,根據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服務管理規範》的通知(湘民辦函[2007]61號)、《常德市農村敬老院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常政發[2009]16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辦並負責管理。原則上每個鄉鎮建設不少於一所敬老院。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建設與管理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建設與管理的業務指導。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及工作經費。民政、財政、物價、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敬老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基礎建設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敬老院建設的主體,建設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籌措,縣級財政予以適當支持。
第六條 敬老院的建設應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節約原則,充分利用國有、集體閒置資產,採取改建、擴建和新建等建設方式。
第七條 創辦敬老院需向縣民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敬老院建設項目審批書》;
(二)場地使用權證明;
(三)項目建設規劃圖;
(四)其他必要的檔案資料。
第八條 敬老院建設應達到下列條件:
(一)新建、改擴建敬老院設定床位分別達到50、40張以上,集中供養人員分別達到50、40人以上,居住房間具備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人均居住面積8平方米以上;
(二)通水通電、環境優雅、交通方便、占地面積(含生產基地)10畝以上;
(三)生活區、文化娛樂區、生產經營區布局科學合理,有食堂、衛生間、浴室專用場所和文化娛樂、健身等基本配套設施;有必要的生產經營基地,能進行種、養、加工生產;能開闢以副補院項目。
第九條 敬老院一般以所在鄉鎮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社會組織、個人捐贈資助建設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形式命名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機構名稱管理的規定。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創辦的敬老院經審批後,到縣級事業機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手續。社會力量興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民辦非企業性質向相關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一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但患有精神病和嚴重傳染病的五保供養對象應當分散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會開放,吸收老人自費寄養(寄養對象按契約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五保對象入住敬老院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個人申請或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對象考察公示;
(三)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對象組織健康檢查;
(四)村(居)民委員會、五保對象(或監護人)與敬老院簽訂供養協定;
(五)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 五保對象出院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本人自願要求退出敬老院的,由本人提出出院申請,由敬老院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二)因故被院方動員出院,由敬老院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三)經批准出院的五保對象,由原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辦理出院手續,帶回原居住地並妥善安排日常生活,有監護人的及時告知監護人。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創辦的敬老院,屬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納入事業單位管理,管理人員與五保供養對象按1:10比例核定事業編制,納入縣財政預算,採取定編不定人的辦法,面向社會公開選聘,實行契約聘任制管理……
地理位置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
石門縣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