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門縣公安局
- 職能: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關於公安警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分析研究全縣的社會治安狀況,組織指導全縣公安警務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揮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協助黨委政府處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組織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
五、依法管理國籍;組織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查處涉外案件。
六、組織管理全縣消防工作。
七、維護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機動車輛、駕駛員;參與交通事故的查處;管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八、指導、監督對全縣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對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實施安全監察管理。
十、管理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依法承擔刑罰的執行和監督、考察工作。
十一、辦理收容勞動教養案件,負責收容勞動教養審核呈報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石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保衛工作。
十三、組織全縣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等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的計畫、申報、分配、管理工作;組織申報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撥款的分配計畫並監督、管理使用情況。
十六、統一領導公安武警、消防部隊建設;對縣武警、公安消防大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指導全縣公安隊伍建設;管理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獎懲、優撫及組織開展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公安民警的警銜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八、制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公安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督促、檢查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的違紀事項。
十九、林業公安機關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受縣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領導為主。
二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組織、指揮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協助黨委政府處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組織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
五、依法管理國籍;組織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查處涉外案件。
六、組織管理全縣消防工作。
七、維護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機動車輛、駕駛員;參與交通事故的查處;管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八、指導、監督對全縣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對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實施安全監察管理。
十、管理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依法承擔刑罰的執行和監督、考察工作。
十一、辦理收容勞動教養案件,負責收容勞動教養審核呈報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石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保衛工作。
十三、組織全縣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等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的計畫、申報、分配、管理工作;組織申報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撥款的分配計畫並監督、管理使用情況。
十六、統一領導公安武警、消防部隊建設;對縣武警、公安消防大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指導全縣公安隊伍建設;管理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獎懲、優撫及組織開展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公安民警的警銜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八、制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公安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督促、檢查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的違紀事項。
十九、林業公安機關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受縣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領導為主。
二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