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食品流通協會

石獅市食品流通協會成立於2010年2月,是食品流通領域的行業協會。協會由石獅市範圍內從事食品流通的市場、批發企業、超市、零售商組成,經石獅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主管部門為石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獅市食品流通協會
  • 成立時間:2010年2月
  • 類別:行業協會
  • 宗旨:誠信、拼搏、綠色、安全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確立“誠信、拼搏、綠色、安全”為宗旨,旨在通過行業自律,增強企業的責任意識、社會意識和自律意識,督促引導企業規範經營,提高我市食品經營業的信譽度,促進全市流通領域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協會目前會員有300家,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零售商、批發商橋樑和紐帶,協會將緊緊圍繞職能部門的中心工作,認真做好服務會員教育活動,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以建設“石獅市閩台食品批發城”為載體,打造食品放心工程,確保市民“菜籃子”消費放心,為促進我市食品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石獅市食品流通協會。
第二條:石獅市食品流通協會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的全市流通食品行業的純社會民間性的行業組織,是以全市從事流通食品流通的骨幹企業為主體,吸收行業內部分信譽高、效益好的食品市場、批發企業、零售商聯合組成和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發揮行業組織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積極反映企業的情況和呼聲,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的利益,為會員單位辦實事、服好務,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協作,推動全行業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石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石獅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福建省石獅市八七路1307號700室。
第二章 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工作任務是:促進行業協會成員之間的經濟聯繫和交往,協調各方面的關係,推進行業各企業間多方面的合作,發揮全行業的群體優勢,為繁榮經濟、穩定市場服務。
第七條: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調研和綜合本行業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政策等問題的建議和要求,反映行業記憶體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各會員單位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文明經營、守法經營、公平競爭,樹立良好的行業信譽;
四、注重行業食品安全,配合政府職能部門通過倡議、公約、媒體宣傳和行業社會監督等實現全行業自重自律;
五、收集整理流通食品行業市場信息和會員單位經營情況的相關資料,創辦多媒體信息刊物,開展本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平台(行業網站)及流通食品市場的調研、預測,為各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六、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開展會員單位之間的業務經營、企業管理、改革改制等諸方面的工作交流和經驗介紹,推動全行業各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七、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加一些有實際意義的社會活動,宣傳各會員單位的企業形象,大力推廣本地的品牌和產品,有重點、有目的地負責與省內外、國內外的同行企業聯繫溝通,為會員單位牽線搭橋。
八、辦理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相關方面的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主要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所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或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中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有一定的影響和知名度;
四、講誠信、守信譽,不搞商業欺詐,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遵紀守法。
第十條: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情況;
二、協會調查了解申請單位(人)的情況;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會員行業服務牌匾、標識,錄入行業網站會員名冊;
三、參加協會開展的各類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相關法律援助和經營救濟等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協會提供有關資料並反映真實情況;
五、自覺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利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依在本協會中擔任職務的不同,分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單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二年內不按時繳納會員費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審議修改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總方針和發展方向;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解散;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邀請石獅市委市政府領導、泉州市工商局領導擔任高級顧問、石獅市工商、民政、經濟、質檢、工商、食品藥品、衛生、農業、公安、新聞媒體等部門人員擔任顧問。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負責本會各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聯合的牽頭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本行業中威信高並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本行業全職人員、或經發起人提名並邀請的相關在職人員;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正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提交理事會通過;
五、代表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六、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受會長委託分管協會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具體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代表協會參加各類事關本行業的社會活動;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對會長負責,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經會長同意,聘任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與贊助;
三、政府撥款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實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報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0年1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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