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蔡友玉教育基金會

石獅市蔡友玉教育基金會

石獅市蔡友玉教育基金會,前身為“石獅市蔡友玉家族教育基金會”,是福建石獅旅菲僑胞蔡友玉、蔡洪淑佩伉儷於1990年9月捐資設立的,旨在獎勵石獅市範圍內對教育教學工作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中國小、幼稚園教師及品學兼優的中小學生,資助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完成學業。基金會每年頒獎一次,由石獅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組織舉行頒獎大會。首屆頒獎大會於1991年9月25日舉行,已歷二十屆,受益教師及學生累計9376人次,受資助學生累計147人次。

除此之外,基金會還先後在石獅、晉江、泉州、福州、安溪、永定、長汀、寧德等地區開展了大量的公益捐助,涉及教育、文化、科技、衛生、賑災、慈善福利等多個領域,其義舉得到各級政府和家鄉人民的高度評價,多次獲福建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樂育英才”獎匾和金質獎章。由於事跡突出,200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還專門立碑表彰蔡友玉、蔡洪淑佩伉儷。

2002年蔡友玉先生因病辭世後,其夫人蔡洪淑佩女士為實現其遺願,使夫婦兩人共同創設的公益事業得以持續發展,向福建省民政廳申請正式註冊“石獅市蔡友玉教育基金會”,並於2006年7月19日獲準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獅市蔡友玉教育基金會
  • 主管單位:泉州市教育局
  • 基金會類型:公募
  • 原始資金:200萬元
  • 住所:石獅市九二路步行街B1區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弘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樂育英才的優良傳統和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通過開展獎教、獎學、助教、助學等各種資助教育事業的活動,鼓勵教師愛崗敬業,激勵學生奮發學習,促進石獅市教育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制定基金籌集、管理和分配使用辦法;
(二)管理蔡友玉教育基金會友玉樓、收取租金用於獎、助活動;
(三)開展獎教、獎學、助教助學和各種有利於培育人才,有利於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四)開展有利於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資經營活動;
(五)接受蔡友玉家族成員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各種用於發展教育事業的捐贈。
(六)開展與其他團體、人士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七)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種業務或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石獅市蔡友玉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樂育英才的優良傳統和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通過開展獎教、獎學、助教、助學等各種資助教育事業的活動,鼓勵教師愛崗敬業,激勵學生奮發學習,促進石獅市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百萬元(¥2000000元),來源於蔡友玉、洪淑佩伉儷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泉州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石獅市蔡友玉教育基金會友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基金籌集、管理和分配使用辦法;
(二)管理蔡友玉教育基金會友玉樓、收取租金用於獎、助活動;
(三)開展獎教、獎學、助教助學和各種有利於培育人才,有利於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四)開展有利於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資經營活動;
(五)接受蔡友玉家族成員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各種用於發展教育事業的捐贈。
(六)開展與其他團體、人士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七)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種業務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長由蔡友玉家族成員擔任。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教育事業;
(二)認同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願意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執行本會的決議;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八)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通過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制定獎教獎學助教助學實施辦法等;
(五)決定資金管理和使用計畫;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通過方為有效。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通過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基金會實施的獎教獎學助教助學活動的辦法等;
(四)全年的開支預算;
(五)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5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構、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系捐贈人及其家族主要成員,或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蔡友玉先生、洪淑佩女士及其家族成員的自願捐贈;
(二)蔡友玉教育基金會友玉樓租金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加強對自己名下固定業產——蔡友玉教育基金會友玉樓的管理。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教獎學、助教助學的支出及各種用於發展教育事業的項目支出;
(二)各項公務活動費及辦公經費支出;
(三)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支出;
(四)蔡友玉教育基金會“友玉樓”的維護費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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