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紡織服裝商會(STGCC),成立於1997年3月,是經石獅市政府民政局批准成立,由紡織、服裝、服飾和關聯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社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獅市紡織服裝商會
- 外文名:STGCC
- 成立時間:1997年3月,
- 批准單位:石獅市政府民政局
- 地點:石獅市
章 程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石獅市紡織服裝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Shishi Textile & Garments Commerce Chamber,縮寫:STG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石獅市區域內從事紡織、服裝、服飾和相關配件生產、科技、教育、流通以及與紡織服裝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是經石獅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繁榮和發展石獅市紡織服裝行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石獅市經濟建設的任務,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地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部門的意圖,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誠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石獅市經濟局,登記管理機關為石獅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石獅市振興路51號閩商金融中心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向政府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企業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時貫徹執行政府有關規定。
(二)依照政府有關政策法令,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使會員做到遵紀守法。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對損害行業和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以得到妥善解決。
(四)協調企業之間的關係,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竟爭行為,保證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五)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會,新產品信息發布會等經貿洽談會,協助企業開拓市場、提高信譽,樹立形象。
(六)舉辦各種培訓班,學術講座,經驗交流會,提高從業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並協助企業招聘人才。
(七)為會員企業提供權威性市場資訊,常年進行技術、法律、投資等方面的服務。
(八)按照本會組織規則,加強海內外市場拓展工作,加強與國內外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工作,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參加全省、全國同業組織,經政府部門批准,可加入世界性同業組織,加強海峽兩岸的同業交流及國際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石獅區域內依法成立的紡織服裝類企業或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團體,以及從事紡織服裝業生產、科研、經營的學者、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技術骨幹和熱心支持紡織服裝業事業的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紡織服裝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及參與本會管理的權利;
(三)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資料和各種服務的權利;
(四)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本會保護,有權請本會提供合理幫助;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支持和踴躍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經教育指出不能限期改正,經理事會半數通過,即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查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如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也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社團管理機關審核後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