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擬訂全縣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計畫。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組織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全縣各類市場生產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監督管理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監督管理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指導石泉縣消費者保護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四)負責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據授權負責全縣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監督,並依據委託開展調查。負責全縣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非法直銷和傳銷活動,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五)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貫徹執行實施質量發展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纖維及其製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落實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工作。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健全協調聯動機制,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督查檢查各鎮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考核評價。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擬訂縣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組織落實食品安全檢查制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查、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防控工作。監督管理特殊食品和食鹽質量安全。
(十)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執行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實施量值傳遞強制檢定以及計量校準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依法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市場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商品條碼和標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依法監督和規範認證市場、認證檢測領域技術機構。協調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監督規範認證認可及檢驗檢測市場與活動,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三)貫徹國家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藥品生產、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備案、許可、檢查,以及化妝品經營使用和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導承擔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管理商標印製企業。負責指導鄉鎮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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