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及天燃氣勘查、開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石油工業部(已變更)於1987年12月24日發布,自1987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石油工業部(已變更)
- 發布日期:1987年12月24日
- 實施日期:1987年12月24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石油天然氣開採
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的管理,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下列各項石油、天然氣資源,必須根據本辦法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
一、石油;
二、烴類天然氣(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烴類天然氣);
三、油砂、瀝青。
第三條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工作中,凡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應比照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手續,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項目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辦理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和開採登記手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項目或單獨開採的油氣田為單元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許可證是準予進行勘查、開採的憑證,持證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分為勘查登記、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和採礦登記。登記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申請者應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採登記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檔案和材料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石油工業部門做好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是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登記管理機關,對執行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法規負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二、對與石油、天氣氣勘查、開採登記有關的工作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對違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有爭議的,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報國務院計畫主理部門裁決。
第九條申請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二、標有經緯度或者全國座標系統的工作區和工區範圍圖;
三、勘查申請登記表。
第十條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二、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地質研究單位認可的地質技術論證書;
三、經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或部、省級儲量機構認可的不同級別的儲量報告;
四、主管部門對滾動、勘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新建油氣田申請辦理採礦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國務院關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部門批准的計畫任務書;
二、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報告;
三、油氣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內容);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油氣田開發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對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採礦的登記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從接到報送檔案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或者調整該項目的建議,並說明原由。
第十三條石油、天然氣勘查按照盆地(區域,下同)評價勘查和區帶工業勘探兩個階段進行登記。
一個地區的盆地評價可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但工作區不得重複。
一個地區的區帶工業勘探或滾動勘探開發只允許一個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盆地評價勘查過程中的某個地區獲得工業油氣流,或者已進人區帶工業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資料證實該地區是複雜斷塊、岩性或者裂縫性油氣藏等複雜地質條件區域;
三、在該地區已獲得一部埂石油、天然氣基本探明和控制儲量。
第十五條在勘查活動中各類探井的試采應當有試采方案,一般試采期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高產井試采期不得超過半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應當憑勘查許可證和有關檔案,辦理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採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滾動勘探開發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十五年,持證單位每三年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驗證一次,儲量已探明的區塊,應當辦理採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滾動勘探開發區域視同礦區範圍,其區域範圍的劃定或者核定,按照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擅自進入油、氣田企業礦區範圍內開採的,必須無條件撤出。
本辦法公布以前已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開採同一地區不同埋深油氣藏的,應當根據雙方協定和各自開採的不同油氣藏屬性及範圍分別核(劃)定礦區範圍。
第十九條持有石油、天然氣開採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劃分一部分採區工作承包給其它單位,但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中外合資、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應當在契約簽訂之前,由登記管理機關覆核並簽署意見,契約簽訂並批准後,由中方國家石油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前款實施中的特殊性問題,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基本原則制訂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發布以前已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單位或者企
業,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補辦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和採礦許可證及申請登記表,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商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後印製。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比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盆地評價勘查,是指對一個盆地進行整體或大範圍的調查和地球物理、在球化學勘查,以及少量的基準井或參數井鑽探,並相應地開展綜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氣基本的地質條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氣生成、儲集土區,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早期油氣資源評價和估算。
二、區帶工業勘探,是指在盆地評價時發現工業油氣流後,對盆地評價過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物探詳查、精查以及各類工程鑽探等。其目的是發現和探明油氣田,獲得控制儲量、探明儲量,為油氣田開發建設提供資源依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的管理,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下列各項石油、天然氣資源,必須根據本辦法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
一、石油;
二、烴類天然氣(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烴類天然氣);
三、油砂、瀝青。
第三條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工作中,凡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應比照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手續,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項目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辦理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和開採登記手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項目或單獨開採的油氣田為單元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許可證是準予進行勘查、開採的憑證,持證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分為勘查登記、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和採礦登記。登記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申請者應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採登記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檔案和材料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石油工業部門做好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是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登記管理機關,對執行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法規負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二、對與石油、天氣氣勘查、開採登記有關的工作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對違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有爭議的,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報國務院計畫主理部門裁決。
第九條申請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二、標有經緯度或者全國座標系統的工作區和工區範圍圖;
三、勘查申請登記表。
第十條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二、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地質研究單位認可的地質技術論證書;
三、經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或部、省級儲量機構認可的不同級別的儲量報告;
四、主管部門對滾動、勘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新建油氣田申請辦理採礦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國務院關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部門批准的計畫任務書;
二、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報告;
三、油氣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內容);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油氣田開發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對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採礦的登記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從接到報送檔案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或者調整該項目的建議,並說明原由。
第十三條石油、天然氣勘查按照盆地(區域,下同)評價勘查和區帶工業勘探兩個階段進行登記。
一個地區的盆地評價可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但工作區不得重複。
一個地區的區帶工業勘探或滾動勘探開發只允許一個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盆地評價勘查過程中的某個地區獲得工業油氣流,或者已進人區帶工業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資料證實該地區是複雜斷塊、岩性或者裂縫性油氣藏等複雜地質條件區域;
三、在該地區已獲得一部埂石油、天然氣基本探明和控制儲量。
第十五條在勘查活動中各類探井的試采應當有試采方案,一般試采期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高產井試采期不得超過半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應當憑勘查許可證和有關檔案,辦理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採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滾動勘探開發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十五年,持證單位每三年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驗證一次,儲量已探明的區塊,應當辦理採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滾動勘探開發區域視同礦區範圍,其區域範圍的劃定或者核定,按照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擅自進入油、氣田企業礦區範圍內開採的,必須無條件撤出。
本辦法公布以前已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開採同一地區不同埋深油氣藏的,應當根據雙方協定和各自開採的不同油氣藏屬性及範圍分別核(劃)定礦區範圍。
第十九條持有石油、天然氣開採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劃分一部分採區工作承包給其它單位,但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中外合資、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應當在契約簽訂之前,由登記管理機關覆核並簽署意見,契約簽訂並批准後,由中方國家石油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前款實施中的特殊性問題,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基本原則制訂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發布以前已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單位或者企
業,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補辦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和採礦許可證及申請登記表,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商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後印製。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比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盆地評價勘查,是指對一個盆地進行整體或大範圍的調查和地球物理、在球化學勘查,以及少量的基準井或參數井鑽探,並相應地開展綜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氣基本的地質條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氣生成、儲集土區,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早期油氣資源評價和估算。
二、區帶工業勘探,是指在盆地評價時發現工業油氣流後,對盆地評價過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物探詳查、精查以及各類工程鑽探等。其目的是發現和探明油氣田,獲得控制儲量、探明儲量,為油氣田開發建設提供資源依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