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景山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印發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7年8月28日
  • 編號:石政辦發〔2017〕12號
石景山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市食藥安委關於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及各項工作要求,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藥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京政辦字〔2016〕5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議考核對象為各街道辦事處(魯谷社區)(以下簡稱“各街道辦事處”)和食品藥品安全相關部門。
第三條評議考核工作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評議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對各街道辦事處考核主要從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藥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重點對食品藥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對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相關部門評議考核主要包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決策和部署等情況,考核指標在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並根據年度食品藥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市級考核方案、細則和我區食品藥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並發布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街道辦事處和食品安全相關部門依據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於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報送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實地檢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會同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街道辦事處和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當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可釆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
(三)互相評議。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和各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提供的自評報告,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相關部門進行評議,相關部門對評議意見的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四)綜合評議。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各街道辦事處和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報送材料及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結合日常工作開展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出綜合評議,形成評議考核報告,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街道辦事處及食品安全相關部門。
第八條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
(一)對各街道辦事處的考核評議。得分在90(含)以上的為A級,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為B級,得分在80分以下的為C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2.對本轄區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3.各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4.本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二)對區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的評議考核。得分在90(含)以上的為A級,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為B級,得分在80分以下的為C級。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議為C級:
1.未按規定查處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
2.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採取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3.不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條年度評議考核結果納入區政府績效管理範圍。對各街道辦事處的評議考核結果交由組織部門作為對各街道辦事處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年度評議考核結果在全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會議上通報,對評議考核結果為A級的街道辦事處和食品安全相關部門予以表揚,對在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街道辦事處和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約談該街道辦事處或食品安全相關部門負責人,必要時由區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街道辦事處、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街道辦事處和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在評議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
第十條對在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各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轄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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