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8月3日印發 。
石景山區文化創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區文化創意產業項目專項資金在推進產業發展中的槓桿作用,有效緩解文化創意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檔案的精神,決定設立石景山區文化創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為確保風險補償資金的高效、規範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風險補償資金是信用保障資金,主要用於為在石景山區依法登記註冊並納稅、成長潛力大、示範帶動性強、管理規範、資信情況良好的文化創意企業提供銀行貸款增信服務。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三條風險補償資金由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
第四條風險補償資金按照政府引導、專業運作、嚴控風險的原則與駐區銀行合作,合作銀行應當具有為區文化創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創新產品的成功經驗,可以提供最高15倍於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額度。
第五條風險補償資金增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增信前企業可獲貸款額的30%,最高增信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增信期限為1年。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六條區金融辦、文創辦、財政局組成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小組(簡稱“資金管理小組”),負責資金的管理實施,由資金管理小組委託區相關機構具體操作,在合作銀行設立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資金管理小組與合作銀行建立信息溝通與管理協調機制。
申請風險補償資金須向資金管理小組提交書面材料,經審核合格後,合作銀行方可進入增信審貸程式。
第八條合作銀行按照貸款程式對申請風險補償資金增信的企業進行獨立審核,完成審貸程式後,確定具體權利義務關係,與企業簽訂貸款契約,並按照規定程式發放貸款。
第四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合作銀行按月向資金管理小組委託機構報送貸款企業相關報表,並對貸款契約執行情況和資信情況進行檢查。資金管理小組委託機構定期報告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及管理情況。
第十條獲得風險補償資金增信的貸款企業應按時提供完整的財務報表、項目進展報告等,配合做好財政檢查、審計、績效考評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合作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的監管和風險控制,貸款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合作銀行應核實貸款企業的還貸能力,並及時通知資金管理小組。
對貸款企業確實無法及時足額還貸的,經資金管理小組審核後,可暫由風險補償資金代償,代償比例由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各承擔50%。代償資金由合作銀行向貸款企業追償,追償資金按整體授信額度的風險承擔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增信的企業如發生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資金管理小組及合作銀行有權提前終止和收回企業貸款。
第十三條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發生風險補償資金代償的企業自當年起3年內不得享受區政府相關優惠政策,不得申報各級、各類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