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衡陽特大涉黑系列案罪犯)

石峰(衡陽特大涉黑系列案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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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衡陽特大涉黑系列案罪犯。

2021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陽市兩級人民法院對石峰判處死刑

2021年12月2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峰等19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被告人石峰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峰
  • 人物身份:衡陽特大涉黑系列案罪犯
  • 性別:男
  • 最終判刑結果:死刑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

人物經歷

石峰,衡陽特大涉黑系列案罪犯。

人物事件

2021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陽市兩級人民法院對石峰等57名被告人涉黑系列案進行一審集中公開宣判,被告人石峰等4人被判處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自1993年起,被告人石峰逐步吸納被告協煉人吳建寶、朱洪成、粟雪峰、羅一森等人為其犯罪集團成員,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至2000年,以石峰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已經形成,並發展壯大。該組織骨幹成員固定、組織成員眾多,層次清晰、分工明確、結構嚴密、規矩嚴苛。其中,朱洪成、吳建寶、粟雪峰、羅一森等19人系積極參加者(辯束鞏4人已死亡);倪多華等27人系一般參加者。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擴大影響,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武裝掩護販賣、運輸、製造毒捆戀她踏品,非法製造彈藥,非法買賣槍枝,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23起,致數人死傷,並對衡陽市區型煤加工、豬肉供應和消毒碗筷市場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系列案還涉及故檔奔榜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等非組織犯罪26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局朵再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建寶、粟雪峰犯參加黑滲茅樂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製造毒品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兆群犯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羅一森、陽運健、朱洪成、張衡、張評、肖建豪犯故意殺人罪或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羅一森、陽運健限制減刑;被告人陳剛、黃天雲、胡克成、倪多華、彭濤犯故意殺人罪或製造毒品等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應財產刑。
2021年12月2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峰等1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等罪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被告人石峰、吳建寶、粟夜糠淚雄雪峰、楊兆群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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