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體育總會是石家莊市民眾性體育組織的最高形式,是黨和政府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體育局工作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社團。
性質
宗旨
石家莊市體育總會及其活動,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石家莊市體育局及社團登記機關石家莊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五屆委員會名單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石家莊市體育總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石家莊市體育總會是石家莊市民眾性體育組織的最高形式,是黨和政府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市體育局工作的助手,是河北省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全市廣大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支持者和知名人士,為發展我市體育事業發揮積極作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在石家莊市體育局的領導和石家莊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工作。在業務上接受河北省體育總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體育南大街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體育方針、政策,推動我市體育事業的發展,努力促進體育社會化。
(二) 認真貫徹執行《體育法》,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計畫》。
(三) 對全市體育事業發展戰略和較大的改革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發揮參謀作用。
(四) 受市體育局、市民政局的委託,對全市性體育運動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五) 舉辦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全市性的體育比賽、體育表演等活動。
(六) 組織體育理論、運動技術等專題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培訓骨幹;推薦裁判員和教練員進修,參加國內外各級體育競賽或觀摩活動;開展各項體育諮詢活動;推動民眾性體育運動的廣泛開展,促進運動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七) 通過體育活動,向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團隊精神和國際主義教育,培養運動員奮勇進取、頑強拼搏、團結友愛等優良品德和遵紀守法的觀念。
(九) 收集、整理本會的體育文史資料。
(十) 承辦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河北省體育總會和石家莊市體育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發展單位會員。以下在同級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體育社團可以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
(一) 各縣(市)、區體育總會;
(二) 全市性的單項運動協會;
(三) 全市性的行業、系統體育協會;
(四) 市直屬大型企業體育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在本會工作中能發揮作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以下材料:
1、該組織的章程;
2、該組織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申批檔案和登記表的複印件;
3、該組織的組織狀況和負責人名單。
(二) 經委員會或委員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格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或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決定本會日常工作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政府撥款。
(二) 社會團體和人士捐贈。
(三) 團體會員單位會費。
(四) 體育活動和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和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4月20日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