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12月17日發布的檔案。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5〕5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7日
石家莊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
精神衛生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是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河北省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冀政辦字〔2015〕140號)和《石家莊市精神衛生綜合管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石政發〔2015〕39號),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推動全市精神衛生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制定本規劃。
(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健全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康復和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體系和服務網路;完善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完善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服務體系,形成醫院-社區相銜接的康復服務模式;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服務管理,健全救治救助制度,保護患者合法權益;提升心理衛生服務能力,加大健康教育工作力度,積極營造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氛圍;減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發生,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二)具體目標
1.體系建設。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精神衛生工作政府領導與部門協調機制。構建覆蓋全市的政府組織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的精神衛生綜合服務管理機制。80%的鄉鎮(街道)成立由綜治、公安、民政、衛生計生、殘聯等部門參加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綜合管理小組,80%的村(居)委會成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關愛幫扶小組,並逐步實現全覆蓋。
2.機構建設。加強市精神衛生中心建設,健全市、縣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提升服務能力與服務質量,有條件的縣(市)、區重點建設一所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暫不具備條件的在縣級綜合性醫院設定精神科或精神心理門診,消除精神衛生服務“空白區”。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形成與公立醫院有序競爭的辦醫格局。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工作。
3.隊伍建設。全市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增加到350名,每10萬人口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低於3.5名。每個鄉鎮(街道)基層醫療機構至少有1名具備精神科執業資質的醫師,每名縣級精神障礙防治管理人員每年接受不少於10個學時的市級(含)以上培訓。加強心理治療師和社會工作師培養,鼓勵社會組織及志願者參與精神衛生工作。
4.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篩查、診斷、治療、隨訪管理機制,登記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率達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療率達到80%以上,符合條件的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全部納入醫療救助,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特別是命案顯著減少,有肇事肇禍行為的患者依法及時得到強制醫療或住院治療。
5.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防治。加強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防治,醫療機構識別抑鬱症的能力明顯提升,抑鬱症治療率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0%。在全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部建立標準化心理衛生工作室,為轄區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務。完善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建設,市級開通一條心理援助熱線,建立一支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將心理援助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為各類突發事件提供心理援助支持。
6.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公眾對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防治能力明顯提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障礙防治核心信息知曉率在城市、農村分別達到85%、75%。
7.康復工作體系建設。建立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精神衛生康復託管機構和社會組織以及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礙康復服務體系。70%以上的縣(市)、區設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開展康復工作,在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的縣(市)、區,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區康復服務。
8.重點場所精神衛生工作。醫院、社區、企事業單位、監管場所普遍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和心理保健工作;高等院校普遍設立心理諮詢與心理危機干預中心(室)並配備專職教師,中國小設立心理輔導室並配備專職或兼職教師,在校學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識知曉率達到80%。
9.科研教學。整合省會精神衛生人力資源,培養一批在國家、省、市具有影響力的學術帶頭人,形成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提高科研水平,推進成果轉化。積極溝通高等院校,建立精神衛生臨床教學實習和進修培訓基地。
10.考核評估機制建設。充分利用各部門考核評估方式,研究制定符合實際,行之有效的精神衛生綜合考評機制。加強對各縣(市)、區和各部門落實工作規劃目標任務的綜合評價,有效提高全市精神衛生工作質量。
(一)全面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登記報告、服務管理、救治救助和康復服務工作
1.建立患者集中篩查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綜治部門牽頭,衛生計生、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密切配合,在開展日常患者篩查工作的基礎上,每年集中開展線索蒐集、篩查診斷、服務管理和風險等級評估等工作,準確掌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特別是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
2.做好日常登記報告。綜治、公安、衛生計生、民政、司法、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發現登記和發病報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綜合管理小組和關愛幫扶小組要及時發現轄區內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並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負責做好診斷覆核,或應其家屬請求協助其就醫。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發病報告信息系統,落實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轄區內的確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要及時登記,並錄入國家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管理系統。
3.加強服務管理。積極推行“病重治療在醫院,康復管理在社區”的服務模式。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患者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健康體檢等工作,對急性期和病情不穩定患者及時轉診到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進行規範治療,病情穩定後回到村(社區)接受精神科基本藥物維持治療及規範管理。鄉鎮(街道)綜合管理小組和村(居)關愛幫扶小組參與居家患者管理,協同隨訪病情不穩定患者,對具有肇事肇禍傾向或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協助患者及其家屬解決治療和生活中的難題。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患者,由公安部門送強制醫療機構進行強制醫療。
4.加強救治救助
(1)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充分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等資源,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保障。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納入醫保門診慢病保障範圍,享受慢病門診待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在二級及以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且在醫保(新農合)目錄內規範治療的,實行出院即報,報銷比例不低於70%。
(2)完善醫療救助體系。將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列為重點救助對象,符合政府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資助其參保參合。參保(合)的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報銷和社會救助後的自付部分,按照救助政策給予救助,實行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定點醫療救助,實現符合救助政策的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定點醫療機構合規住院費用零負擔,所需資金由市、縣兩級在救助資金中統籌安排解決。
(3)完善優撫救助救治福利制度。對靠父母或其他親屬供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中成年重度殘疾人,經本人或者其供養人申請可單獨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其住院治療期間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商業保險,以及其他部門救助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予以醫療救助,年度封頂線按照其戶籍所在地醫療救助政策規定執行。對靠父母或其他親屬供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中未成年重度殘疾人,對其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療保險、大病商業保險,以及其他部門救助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予以醫療救助,年度封頂線按照其戶籍所在地醫療救助政策規定執行。對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確有困難的,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應當通過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基本生活困難。對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要按照有關規定,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時,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對因醫保統籌地區沒有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而轉診到異地就醫的患者,醫保報銷比例應當按照參保地政策執行。對流浪乞討人員、“三無”人員,應當按照屬地管理,集中託管實施救治救助。
5.加強社區康復服務。加大資金投入,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示範性項目建設,促進社區康復機構增點拓面,或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源提供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回歸社會。完善康復機構建設,建立一所規範性的精神衛生康復託管機構。將精神衛生社區康復機構建設納入社區建設規劃,列入社區建設內容,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要加強對社區康復機構的技術指導。加強復員退伍軍人、特困人員、低收入人員、被監管人員等特殊群體中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服務保障。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要將符合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費用納入支付範圍,切實減輕精神障礙患者康復費用負擔。
(二)積極開展常見精神障礙防治工作
1.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對醫務人員開展精神障礙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縣級以上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要對轄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結對幫扶,培訓醫務人員。各學校要加強對其心理諮詢機構工作人員和學生工作者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
2.精神衛生專業醫療機構要加強對精神科醫師、心理治療師的培訓與繼續教育工作,保證工作隊伍知識結構不斷更新、診療水平不斷提高,特別要提高工作隊伍教學水平,能夠對相關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指導其他醫療機構和有關人員正確識別並及時轉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
3.三級綜合醫院應當設定精神科門診或心理治療門診;有條件的縣(市)、區重點建設一所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暫不具備條件的在縣級綜合性醫院設定精神科或精神心理門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至少要與一所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立雙向轉診制度,對發現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提供就醫指導或轉診服務。
4.各地要將抑鬱症、兒童孤獨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見精神障礙作為工作重點,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職業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探索適合本地實際的常見精神障礙防治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抑鬱症患者提供隨訪服務。發揮中醫藥在精神衛生預防、治療、康復領域中的作用,鼓勵中醫專業人員開展常見精神障礙及心理行為問題防治和研究。
5.組織開展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掌握全市精神障礙發病規律、分布特徵等,為全市開展精神障礙預防、治療與康復工作提供基礎數據支持。
(三)推進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1.完善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建設,將心理援助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市精神衛生中心組建突發事件心理危機干預隊伍,每年至少組織2次市級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培訓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2.開通心理援助熱線,向公眾提供心理健康諮詢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備向轄區內居民提供基本心理健康指導的能力,並對有需求的居民轉介心理諮詢。
3.用人單位要將心理健康知識納入崗前和崗位培訓。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要加強對被監管人員的心理諮詢和心理輔導。各類學校應當制定校園突發危機事件處理預案,與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立穩定的心理危機干預協調聯動機制。
(四)加強服務體系與服務能力建設
1.各級政府要成立精神衛生工作領導組織,健全精神衛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鄉鎮(街道)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綜合管理小組要明確職責分工,緊密協調配合,共同為患者服務。
2.教育部門要加強套用心理學、社會工作學等精神衛生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工作;在醫學教育中保證醫學心理學相關課程的課時。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精神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精神科護士培訓。
3.加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縣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服務基礎與能力建設,消除精神衛生服務“空白區”。衛生計生部門要委託專門機構承擔精神衛生的管理和指導職能,負責組織精神衛生醫療、預防、醫學康復、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加強市級強制醫療機構建設,並為其運轉提供必要的保障。
4.加強隊伍建設。各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精防機構要按照區域內人口數及承擔的精神衛生防治任務配置公共衛生人員。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做好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和執業範圍為非精神衛生專業醫師的變更執業範圍培訓,以及縣級綜合醫院精神科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全科醫師增加精神衛生執業範圍培訓。開展中醫類別醫師精神障礙防治培訓,鼓勵基層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防治人員取得精神衛生執業資格。積極探索制定支持心理學專業人員在醫療機構從事治療工作的政策、措施。
5.夯實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基礎。深入開展精神衛生專業醫療機構對基層醫療單位的對口幫扶指導工作,形成專業醫生對基層精神障礙防治醫生的一對多、點對點的技術支持格局,提高基層醫療機構開展線索調查、信息管理、隨訪評估和分類干預、健康體檢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能力。建立基層醫療機構與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雙向轉診制度,形成“急慢分治、分級診療”的就醫格局。
(五)加強精神衛生信息系統建設
建立衛生計生、綜治、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殘聯等部門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共享機制,嚴格患者信息及隱私保護工作。依託嚴重精神障礙管理防治網路,依法建立精神衛生監測制度,基本掌握精神障礙患者情況和精神衛生工作信息。承擔精神衛生技術管理與指導任務的機構要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審核、分析等,定期形成報告,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六)大力開展精神衛生宣傳教育
1.要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作用,廣泛開展精神衛生公益性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引導公眾關注心理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要規範對有關肇事肇禍案(事)件的報導,未經鑑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稱謂進行報導。
2.要針對學生、農村婦女和留守兒童、職業人群、被監管人員、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大力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要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衛生宣傳,營造關心精神障礙患者、關注公眾心理健康的良好社會氛圍。
(一)加強政府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結合本規劃內容,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和部門協作機制,發揮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作用,有效整合資源,推進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將精神衛生有關工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統籌考慮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專業人才培養、專業機構運行保障等,推動精神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落實部門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要求,嚴格履職盡責。綜治部門要發揮綜合治理優勢,推動精神衛生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加強調查研究、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考評,加大檢查考核力度,對因工作不重視、監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時,導致發生已登記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重大案(事)件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發展改革、衛生計生、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門要按照“應治盡治、應管儘管、應收盡收”的要求,切實加強精神衛生防治網路建設。綜治、衛生計生、公安、民政、司法、殘聯等單位要強化協作,進一步完善嚴重精神障礙防治管理與康復服務機制。發展改革、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包括精神障礙在內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研究與指導。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發展改革、衛生計生、財政等單位探索制訂支持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服務工作發展的保障政策,加強康復服務機構管理,不斷提高康復服務規範化、專業化水平。各級殘聯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和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提出的精神殘疾防治康復工作要求,推行有利於精神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開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研究論證,探索心理諮詢機構的管理模式,制訂發展和規範心理諮詢機構的相關政策。
(三)保障經費投入。各級政府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加強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紮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落實政府對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社區康復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發揮其在精神衛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責任保險制度。
(四)維護精神衛生工作人員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要採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落實國家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共同完善心理治療人員職稱評定辦法,暢通晉升渠道,穩定工作隊伍。
(五)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參加必要的職業技能訓練,為患者創造適宜的工作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對安排精神障礙患者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六)加強科學研究。各有關部門及研究機構要圍繞精神衛生工作的發展要求,針對精神分裂症等重點疾病,以及兒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點人群的常見、多發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開展基礎和臨床套用性研究。重點研發精神障礙早期診斷技術以及精神科新型藥物和心理治療等非藥物治療適宜技術。加強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精神衛生法律與政策等軟科學研究,為精神衛生政策制訂與法律實施提供科學依據。促進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生物、心理、社會因素綜合研究和相關轉化醫學研究。加強國際交流,吸收、借鑑和推廣國際先進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及時將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套用於精神衛生工作實踐。
四、督導與評估
各級政府要對規劃實施進展、質量和成效進行督導與評估,將規劃重點任務落實情況作為政府督查督辦重要事項,並將結果作為對下一級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2017年上半年,市衛生計生委會同相關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考核;2020年上半年,組織開展規劃實施的終期效果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