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

發布日期,一、普查工作目標,二、普查時點、對象、範圍和內容,三、普查技術路線,四、普查實施,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8〕16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1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摸清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整合各類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統,形成石家莊市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和環境統計數據平台,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污染治理、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範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和範圍。普查對象為石家莊市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範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採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各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普查範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採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本次污染源普查我市確定火電、鋼鐵、水泥、焦化、玻璃、製藥、印染、製革、化肥、石化等工業企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園區,以及危險廢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為普查重點。
2、農業污染源。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三、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國家、省下發我市的污染源普查清查名錄,各級普查辦對清查名錄進行補充篩選和核實,並結合環境管理掌握的污染源情況,補充完善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各縣(市、區)應將納入普查範圍的污染源全面納入名錄庫,按照名錄庫開展全面普查。
(一)工業污染源
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於實測和綜合分析,分行業分類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企業名錄,逐個開展現場調查及監測,收集企業原料、廢物種類等資料,根據監測結果,對照篩選標準,確定詳查企業名錄。根據詳查企業名錄,按照《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礦監測技術規定》和有關規定對詳查企業開展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二)農業污染源
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根據產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係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係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係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
利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係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係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實施

(一)前期準備階段
1、成立普查組織。各縣(市、區)政府要設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落實人員和辦公條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一名聯絡員,協調做好本區域普查工作。
2、建立健全普查協作工作機制。建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主管領導負責、分工明確的普查工作運行機制及相應的工作制度。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承擔起牽頭作用,建立運轉有效的執行、監督和反饋機制,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建立各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的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好環保系統內各部門和技術支持單位的良好作用,藉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3、制定普查實施方案。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污染源普查工作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技術路線、部門分工和時間節點等,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印發,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地普查工作實施方案分別制定好年度工作計畫。
4、落實普查經費。根據《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項目預算編制指南》,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級污染源普查項目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按照相關財務要求,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2018年4月底前完成。
5、落實普查制度規範。按照國家、省下發的各類污染源的普查技術規定、技術規範、污染物核算辦法和各類抽樣調查方案、質控工作方案、伴生放射性礦監測與篩查技術規定、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選聘及管理規定、第三方參與污染源普查辦法、污染源普查工作保密管理辦法和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6、開展信息系統建設和清查建庫。編制普查信息化建設方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系統建設。開展污染源普查調查單位名錄篩選,劃分普查小區,按照全面覆蓋、不重不漏的原則,開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錄,開展排污口水質監測;組織對伴生放射性礦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行放射性指標初測與篩查,確定普查對象;按照核查技術規定與工作細則要求,逐級開展清查質量核查,2018年6月底完成。
7、組織普查試點。按照自願原則,綜合考慮污染源分布特徵、地區代表性等因素,確定1個試點地區,2018年4月底前完成。該試點地區提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試點方案、啟動普查工作,驗證並完善普查技術規定、報表制度、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量核算方法、信息系統,2018年6月底前完成。各縣(市、區)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普查試點。
8、開展宣傳培訓。開設普查微信公眾號,在市環境保護局官網開設“石家莊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專欄,協調各大媒體開展普查宣傳,營造全民關心、關注、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會氛圍,及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的先進事跡。
在省級普查機構指導下,組織全市普查機構工作人員和技術骨幹、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師資進行培訓,2018年7月底前完成。市、縣級普查機構負責組織轄區普查機構的工作人員、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培訓,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階段
1、開展入戶調查。各地按照本實施方案、有關技術規定、時間要求和清查確定的污染源名錄,開展入戶調查,登記調查單位的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農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況,採集相關數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2、開展數據審核與數據匯總。按照“先審核、後匯總”的原則對普查數據逐級進行審核與匯總。依據普查質量控制技術規定,對入戶調查、抽樣調查採集的數據,以及通過核算方法獲得的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等數據,由縣級普查機構組織開展數據審核與匯總,報市級普查機構;市級普查機構對縣級普查數據開展數據審核與匯總,報省級普查機構,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在此期間發現漏報或數據需要補全核實的,各縣(市、區)按照要求,及時進行補報和補全核實。
3、開展質量核查。將質量控制貫穿於普查工作全過程。按照質量核查技術規定要求,逐級開展質量核查,重點核查普查對象覆蓋是否全面,抽樣樣本的代表性、科學性,普查指標填報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編制質量核查與評估報告,2019年1月底前完成。
4、加強跟蹤督辦和工作指導。市級普查機構定期調度各縣(市、區)普查機構工作進展、經費保障情況並定期進行通報。加強工作指導,交流工作經驗,建立線上技術支持平台。對工作進展緩慢、數據質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總結髮布階段
1、規範管理污染源普查檔案。根據國家《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各級普查機構分別建立工業、規模化畜禽養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等各類污染源的普查檔案,包括紙質、照片、音像、電子等各種載體形式檔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開展總結驗收工作。分級編制普查工作報告、技術報告、質量核查與評估報告,縣級編制工作於2019年4月中旬前完成。按照普查工作驗收方案,對各縣(市、區)開展普查工作驗收,縣級驗收工作於2019年5月中旬前完成。編制普查成果開發和套用工作指南,2019年底前完成。
3、發布普查成果。分級開展普查成果匯總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編制普查公報,經同級普查領導小組審核並報上級普查機構同意後發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做好普查成果發布的輿論應對工作。完善污染物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提供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制定成果使用管理辦法,2019年底前完成。
五、普查組織
(一)基本原則
在國家和省領導下,全市統一安排,各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組織
石家莊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各縣(市、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將普查工作納入人民政府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本區域普查工作。
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重點普查對象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
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藉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諮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全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部門分工:
市委宣傳部:負責配合市污普辦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職責提供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套用。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註冊登記信息。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提供普查相關資料信息,配合做好工業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套用。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普查機構提供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配合做好機動車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並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普查相關資料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套用。
市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編制普查制度及有關技術規範,組織普查工作試點和培訓,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發布,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協助提供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
市城管委: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廠(場)普查;依據政府職責分工做好醫療廢物處理廠(場)普查;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工業(商業、餐飲等)企業排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網情況的普查;提供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提供營運船舶註冊登記數據、國(省)道公路觀測斷面平均交通量、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套用。
市水務局:負責提供有關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和有關水利普查資料、相關水文資料成果、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情況,提供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對應污染源的調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網情況的普查。
市農牧局:負責組織開展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套用;提供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
市衛計委:指導相關部門配合做好醫院、鄉鎮衛生院普查。
市商務局:指導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加油站、加氣站普查。
市地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套用。
市工商局:負責配合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註冊登記信息。
市質監局:負責協助提供法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以及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
市統計局:負責提供全市基本單位名錄庫相關行業名錄信息和相關統計數據,指導污染源普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指導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
各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部門分工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按照分級保障的原則,由同級地方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市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各分項的技術規定和技術方案的制定,組織動員、宣傳、培訓,各類制度彙編、普查相關技術資料和普查成果資料的印製,普查工作人員經費補助,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購置數據採集及其他設備,污染源清查建庫,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督導檢查和調度,普查數據質量核查與評估,普查全過程質量控制,普查資料建檔、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普查成果的開發套用和發布。根據普查工作需要購買的第三方服務等。
各縣(市、區)財政安排經費可參照省、市級財政經費安排制定,同時增加普查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經費補助,數據採集、普查表印製等經費項目。
各縣(市、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方案確定年度工作計畫,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據此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分年度按時撥付。
七、普查質量管理
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檢查。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須重新補充調查。
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負責。建立普查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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