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石家莊市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4月12日發布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 類別:方案文案
  • 頒發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發時間:2018年4月12日 
發布日期,一、總體要求,二、工作目標,三、重點任務,四、實施步驟,五、保障措施,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石政辦函〔2018〕54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按照省環境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開展全省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環治領辦〔2018〕1號)要求,為防治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化落實《關於開展全省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環治領辦〔2018〕1號)和《河北省製革產業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冀水領辦〔2017〕33號)檔案要求,紮實開展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積極推進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切實提高皮革行業清潔化、規模化、高值化發展水平。

二、工作目標

按照“源頭管控、末端治理、產業化發展、興利除害、變廢為寶”的思路,迅速對遺存無主皮革廢碎料進行清理、暫存、利用和處置,嚴厲打擊遺棄、傾倒和露天焚燒皮革廢物違法行為,不斷提高固體廢物精細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18年底,通過先進適用技術試點項目建設,基本達到全市含鉻廢物全部資源化利用的目標。

三、重點任務

(一)制定行動方案。各縣(市、區)要按照冀環治領辦〔2018〕1號、冀水領辦〔2017〕33號檔案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對製革及皮毛加工企業進行拉網式摸排,徹底摸清底數,按照“三個一批”要求,落實到位。在前一階段排查基礎上,制定具體專項行動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細化職責分工,分解任務目標,確定治理企業範圍,建立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劃定時間表和路線圖,量化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追責標準,明確監察任務和責任,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等。
(二)建立長效機制。本次治理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方式,嚴格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全面落實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
各製革園區要嚴格落實格線化環境監管的任務和責任;水務部門負責監管企業依法取水;電力部門負責監督、支持企業實施分路供電、單獨計量等工作;工信部門負責督導製革企業的清潔化改造工作;國土部門負責從土地利用方面支持含鉻皮革廢碎料和含鉻污泥資源化利用試點項目落地;地稅部門負責依法制定皮革行業和試點項目的減免優惠政策;科技部門負責組織企業開展固體廢物清潔化和資源化利用的先進技術研發;財政部門負責無主皮革廢碎料收集、貯存、處理和處置所需經費的保障工作;公安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查處工作;環保部門加強對製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監管,加大環境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定期收集匯總、分析研判、互通治理工作情況,定期向當地政府報送工作信息和進度情況;建立聯席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重點難點問題,協調統一行動,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的問題,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
(三)迅速清理遺存廢物。各縣(市、區)要立即排查、清理遺棄的無主皮革廢碎料,將其送有資質單位合法利用、處置;對暫無合法處理渠道的,要統一收集至具備防風、防雨、防滲漏措施的指定地點暫存;同時,監督新增非工業化生產的皮革廢碎料,必須送至指定地點規範暫存。嚴厲打擊遺棄、傾倒和露天焚燒處置皮革廢碎料的違法行為,避免新增無主皮革廢碎料。無主皮革廢碎料收集、貯存和利用、處置所需費用由各地財政依法承擔。
(四)強化危險廢物管理。製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應依法制定完善《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如實記錄用電量、用水量、用氣量、皮革產量、排水量、危廢和固廢產量等,建立健全與生產記錄相銜接的危險廢物台賬,詳細記錄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事項,並登錄省固體廢物動態管理信息平台如實申報;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
(五)合法處置一般固廢。各地應建立製革及毛皮加工行業一般固廢的管理機制,健全一般固廢的污染防治責任體系,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涉固體廢物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台賬管理制度,按固廢品類建立台賬,做到固體廢物來源、去向明確。去肉工序產生的廢渣可交由具備環保手續的企業用於提取油脂;羊毛可交由具備環保手續的洗毛廠加工利用;牛毛處理應首選用於生產胺基酸;普通污泥可採用焚燒或填埋方式合法處置。嚴禁企業將一般工業固廢混入生活垃圾進行處置,特別是工業廢鹽和牛毛應採用綜合利用方式予以循環使用,貯存場所應具備防風、防雨、防滲等功能。
(六)鼓勵採用先進技術。首先支持利用含鉻皮革廢碎料生產再生革和植絨粉,採用此技術利用過程不會新產生劇毒物,如不混入其它雜質,可全部利用且無新廢物產生;優先支持利用含鉻皮革廢碎料生產皮革復鞣劑和含鉻鞣劑,此技術將廢碎料中蛋白質和鉻鹽製成皮革化工材料,全部回用於皮革生產,利用過程不會新產生劇毒物;優先支持利用含鉻污泥生產鉻鞣劑技術,將污泥中鉻鹽生產成為鉻鞣劑回用於皮革生產,利用過程不會新產生劇毒物。
(七)開展試點工作。無極縣作為我市皮革及毛皮加工產業的重點區域,編制印發《無極縣皮革行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開展先進適用技術資源化利用含鉻皮革廢碎料和含鉻污泥的試點工作。
(八)安裝智慧型監控終端。2018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年產10噸以上含鉻廢物的產廢單位,按照《關於建設全省危險廢物智慧型監控體系的通知》(冀環辦發〔2017〕112號)附屬檔案1中產廢單位的建設要求,安裝危險廢物智慧型監控設施並聯網集成;對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各級行政審批、環保部門不得為其頒發排污許可證。2018年底前,試點單位要按照冀環辦發〔2017〕112號檔案附屬檔案1中經營單位的建設要求,安裝危險廢物智慧型監控設施並聯網集成;對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準許其投入運行,各級行政審批、環保部門不得為其頒發排污許可證。
(九)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定期督導、調度、通報,切實把嚴管責任和壓力傳導到基層和企業;組織監察機構逐月督導檢查各地各部門責任落實和工作推進情況,如再發現非法遺棄、傾倒、露天焚燒皮革廢碎料的,要對監管責任人員實施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對排查工作漏報、瞞報、謊報、亂報和治理工作不作為、亂作為的,特別是企業該取締未取締、取締後死灰復燃的,嚴肅追究其不認真履職或亂用職權等失職瀆職責任。

四、實施步驟

(一)集中治理階段(2018年5月31日前)
結合前一階段排查情況,在冀水領辦〔2017〕33號檔案要求基礎上,各地要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的原則,對該排查、清理的無主皮革廢碎料,按照“該清盡清,絕無遺漏”的標準,立即統一收集、貯存到指定地點或送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對應關停取締的企業,按照“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標準,依法予以關停取締;對應停產整治的企業,先停產、後整治,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集中治理情況和附屬檔案1、2、3,逐月報送市環保局。
(二)試點建設階段(2018年12月31日前)
根據《無極縣皮革行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無極縣要做好監督指導,確保試點單位2018年底前建成投產,每月10日前將試點單位上月建設進展情況和附屬檔案4,以縣政府名義逐月報送市環保局。
(三)督查階段(2018年12月31日前)
市環保局將結合環境監察和執法工作,適時對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抽查;結合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對含鉻皮革廢碎料和含鉻污泥資源化利用試點單位經營情況進行督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我市成立由市政府主管環保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的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及工信、國土、環保、地稅、科技、公安、財政、水務、電力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進行部署、調度,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預期效果。
(二)嚴格執法打擊。各地各部門要在全面排查基礎上,重點加大對非法傾倒、丟棄、遺撒和露天焚燒皮衣、裘皮、皮手套等廢碎料,非法填埋、丟棄工業廢鹽和牛毛及將其混入生活垃圾,非法利用、傾倒廢酸、廢鹼和含鉻廢物等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定期組織執法檢查,保持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嚴防污染反彈。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大力宣傳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的重要意義,積極引導非工業化生產的皮革加工個人合法、規範處理皮革廢碎料,積極倡導企業升級改造、進園入區和清潔生產,促進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回收利用。加強專項治理工作信息發布,完善信訪舉報渠道,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支持公眾、社會團體、媒體等監督舉報涉及皮革行業污染的違法行為,完善舉報獎勵機制。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引導作用,積極營造有利於皮革行業固體廢物污染專項治理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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