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災後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災後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災後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8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災後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emporary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pecial funds for reconstruction in Shijiazhuang city.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6年8月12日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災後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石家莊市災後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2日

全文

石家莊市災後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支持做好抗洪救災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安全,切實加強災後重建資金管理,確保發揮救災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法所稱災後重建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指為應對7·19洪澇災害,專項用於受災地區水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等災後重建的資金。
按資金級次劃分,包括中央和省級財政或其他部門下達我市的專項資金(基金、地方政府債券);市縣級財政或其他部門統籌安排的各類專項資金;市縣級政府接受的援建、援助、捐贈等資金。
按資金用途劃分,包括房屋損毀補助等民政類資金;農作物補償、耕地恢復、農村飲水等農業類資金;國省幹線、鄉村道路、橋樑修復建設等交通類資金;水利設施修復建設、河道治理等水利類資金;校舍及附屬設施翻建維修、教學設備及圖書購置等教育類資金;文化設施修復、文物搶修修繕及安防等文化類資金;其他與抗洪救災相關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受災縣區應根據本地救災工作實際,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安排使用專項資金。除中央和省有明確用途的專項資金外,市縣財政安排和接受援建、援助、捐贈等災後重建資金可統籌整合使用。
第四條對受災縣區生活性、公益性、基礎性恢復重建項目,應以財政補助方式為主,補助金額按相關標準執行;對生產性、經營性恢復重建項目,應以稅費優惠、貸款貼息等方式為主,其中稅費優惠應嚴格按中央和省有關政策落實,或按許可權報批;積極採取融資租賃、PPP等模式,撬動社會資本參與災區公共基礎設施等災後重建項目建設。
第五條市縣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級專項資金的籌集安排,按要求統籌使用各級和接受援建、援助、捐贈專項資金;
(二)及時足額下達、撥付上級財政專項資金,嚴禁滯留、截留和挪用;
(三)負責專項資金安排、撥付、使用、結餘等情況統計工作,按要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四)組織開展災後重建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配合審計部門開展財政專項資金審計工作。
第六條市縣有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災後重建項目等受災基本情況、資金需求進行核實、統計和上報,為資金籌集分配提供準確依據,對項目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二)組織和督促重建項目實施,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支出專項資金,嚴禁滯留、截留、套取和挪用;
(三)按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專項資金支出使用情況;
(四)負責災後重建項目竣工驗收,並開展績效評價;
(五)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級收到上級專項資金後,無需重新分配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下達;需按相關因素分配的,應在資料齊全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分配、下達和撥付等工作。
第八條市縣有關部門要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最佳化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方式,加快安排撥付專項資金。對救災搶險隊伍後勤保障、救災物資運輸以及其他救災資金申請,應在審核確認後及時撥付到用款單位。
第九條專項資金使用後尚有結餘或連續兩年未能實現支出的,按照預算法和財政存量資金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市縣審計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跟蹤審計,並向同級政府報告審計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市縣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有關部門移交的專項資金使用中違規、違紀單位和人員依紀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各受災縣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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