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作家協會

石家莊市作家協會

石家莊市作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的、石家莊市作家和文學工作者自願結合的民眾性文學專業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石家莊市作家協會
  • 總部地點:石家莊
  • 經營範圍:作家
  • 公司類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性質,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協會性質

石家莊市作家協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廣泛團結全市作家、文學工作者進行文學創作、研究等活動,為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文學事業貢獻力量。石家莊市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在石家莊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業務指導和石家莊市社團組織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自身特點積極開展工作。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石家莊市作家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石家莊市作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的、石家莊市作家和文學工作者自願結合的民眾性文學專業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石家莊市作家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鼓勵“三貼近”,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風,團結帶領全市作家、文學工作者進行文學創作、研究等活動,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切實發揮文藝引導社會、教育人民,推動發展的功能,為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文學事業,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石家莊市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在石家莊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和石家莊市社團組織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自身特點積極開展工作。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石家莊市槐北路15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研,為政府的有關政策提供依據。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石家莊市作家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鼓勵“三貼近”,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風,團結帶領全市作家、文學工作者進行文學創作、研究等活動,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切實發揮文藝引導社會、教育人民,推動發展的功能,為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文學事業,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石家莊市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化建議和意見。
(三)組織開展專業理論、專業技術和業務的研究、培訓、交流及諮詢,為會員全面提供信息服務,引進借鑑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
(四)開展行業自律,建立行業內部考評和監督機制,對違反章程和行規行約行為進行處理。
(五)組織會員出外考察,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六)承辦政府及行業委託的有關業務、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三)凡已取得省級以上作家協會會員資格的非本會會員的我市作家、文學工作者,以及已取得市級以上作家協會會員資格的自外地調入我市者,本人自願加入本會,並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主席團備案,即為本會會員;(四)由理事會或主席團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增強大局意識、服務意識;(三)主動為本團體謀劃工作並積極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1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開除。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或主席團表決通過,報石家莊市文聯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主席團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主要為在職人員;(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因為擔任石家莊市文聯法定代表人,故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主席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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