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縣民宗局

石城縣民宗局

石城縣民宗局是石城縣民族宗教事務管理機構,政府工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全區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擬定長遠規劃和短期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民族宗教外事僑務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城縣民宗局
  • 外文名:Zong Ju Shicheng County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石城民族宗教信息,市民宗來我縣檢查調研,石城縣在鄉(鎮)設立民族宗教事務所,石城縣各宗教活動場成立辦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
(二)對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維護、協調全縣民族關係,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促進各民族團結髮展,維護民族方面和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三)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監督和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和信教民眾的合法權益。
(四)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自我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
(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提出促進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惠政策、措施,統籌協調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配合做好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組織協調對民族村、組開展對口支援。做好有關民族村、組扶持發展項目和專項資金的申報和使用監督管理。
(六)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情況,分析發展態勢,協助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
(七)加強同民族村、組和宗教團體、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聯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系統幹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培養、教育、安排和管理。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並搞好自身建設。
(八)承辦宗教事務許可事項,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按各自的特點開展工作,引導、督促全縣宗教活動在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九)參與研究制定和落實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幫助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文化、教育、體育工作,提高少數民族民眾的文化素質和身體素質。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文秘、檔案、信訪、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工作和機關人事、勞動工資、國有資歷產和財務的管理,組織接待少數民族人員和宗教團體來芷學習、參觀、考察事宜,負責民族信息和民族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各類綜合調查、起草本局重要檔案,協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
(二)民族事務股
負責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益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務,負責民族成份的識別和更改,參與調解各類民族糾紛;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研究少數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和少數民族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特殊問題,參與制定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對口支援、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等項工作;負責管理民族專項資金,開展扶貧開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工作,指導並負責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工作。
(三)宗教事務股
負責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組織的“三自”政策,規範引導宗教活動;依法監管縣內各宗教活動場所,負責各類寺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及其負責人的年檢工作,組織宗教界神職、教職人員的培訓學習,參與調解處理各類宗教糾紛;調查研究我縣宗教活動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關事務。

石城民族宗教信息

市民宗來我縣檢查調研

11月30日至12月1日,市民宗局副局長孫強、贛縣民宗局長何仲、興國縣民宗局長張琳等一行5人前來我縣調研檢查民族宗教工作。檢查調研組在縣調查研究期間,聽取了縣民宗局局長鄧新民關於我縣2009年民宗工作情況的匯報,參觀考察了如日山普照寺、海蓮寺、天主教堂和橫江鎮姑溪蘭家屋、齊賢陶溪少數民族村小組,分別在橫江鎮姑溪村召開了民族村小組少數民族村民代表座談會和在海蓮寺召開了各宗教團體代表人士座談會議。縣長黃金龍,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王孝友,縣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長譚超美會見了市調研檢查組全體成員。
如日山普照寺隆重舉行毗廬大殿落成暨佛像開光慶典法會
12月6日,江西省重點寺院——如日山普照寺隆重舉行毗廬大殿落成和毗廬佛、臥佛開光慶典剪彩法會。慶典儀式由縣佛教協會辦公室主任陳標全主持,縣委統戰部副部長、民宗局長鄧新民作重要講話,如日山普照寺住持釋福賢致謝詞,縣政協副主席、縣委統戰部部長譚超美,縣委統戰部副部長、民宗局局長鄧新民,縣佛協副會長釋耀有、釋瑞懷,如日山普照寺住持釋福賢以及廣東汕頭的釋圓橋大和尚與香港佛教聯合會的妙慧法師及有關護法居士共同為慶典儀式剪彩。來自深圳、汕頭、香港及縣內的佛教信眾及遊客近500人參加了這次慶典活動。

石城縣在鄉(鎮)設立民族宗教事務所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民族宗教工作基層網路,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經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研究,決定在我縣各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增掛民族宗教事務所牌子。最近縣編委下發石編髮[2009]8號檔案到全縣各鄉(鎮)組織實施。設立鄉(鎮)民族宗教事務所的工作將馬上展開。
10月10日,縣民宗局長鄧新民、副局長黃春平前往大由鄉高背村與鄉村幹部一同研究蓮塘坑新村點建設問題,並檢查了該村蛇頭咀少數民族村小組通村水泥公路建設情況。10月9日,縣委書記繆蘭英、副縣長陳水連線見香港釋照品法師。同日,縣政府陳水連副縣長、縣民宗局長鄧新民、縣旅遊局長吳昊等陪同釋照品法師實地考察了回瀾寺,並洽 談了回瀾寺改擴建的相關事宜。
10月16日,縣委常委(擴大)會議在迎賓館召開,縣四套班子領導、各鄉(鎮)、縣直各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安排調度民族宗教工作,這是年內縣委常委(擴大)會議第二次專門部署安排調度民宗工作。
10月25日,市基督教“兩會”主委、會長牛約翰,副主委兼秘書長牛文輝前來我縣琴江鎮基督教聚會點指導教務工作,縣委統戰部副部長、民宗局長鄧新民接見客人並交流了有關工作意見。
10月28日,縣民宗局與縣公安局聯合行動,組織有關人員制止來自河南50餘名假冒佛教僧人來縣進行非法斂財行騙活動。
11月4日,位於石城與長汀兩縣交界贛江源的萬峰古寺舉行龍華勝會。縣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長譚超美,縣委統戰部副部長、民宗局長鄧新民,縣民宗局副局長黃春平,縣公安國保大隊長曾愛華,縣佛協辦公室主任陳標全應邀參加法會。法會期間,閩贛兩縣有關領導和宗教界人士舉行座談會,就共同建設好天華山及萬峰古寺進行了研究探討。在長汀期間,縣民宗局長鄧新民等還前往南禪寺會見了石城籍人、福建省人大代表、南禪寺住持釋普利法師。
11月5日至8日,縣民宗局長鄧新民、縣人大辦主任賴德亮、縣民宗局副局長黃春平等一行前往浙江省東陽市民宗局參觀學習,沿途參觀考察了浙江橫店影視城寶積寺和江西道教名山三清山。
11月11日,縣佛協會長釋大雲在海蓮寺為其師父光響法師八十晉一舉行祝壽水陸法會,縣委統戰部、縣民宗局、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縣佛協合送匾牌祝賀。縣政協副主席、縣委統戰部長譚超美,縣委統戰部副部長、民宗局長鄧新民,縣民宗局副局長黃春平等前往祝賀。
12月1日,縣委統戰部副部長、民宗局局長鄧新民等前往寧都縣民族宗教局參觀學習。在寧都期間,鄧新民局長參觀考察了蓮花山青蓮古寺和縣城永寧寺,拜見了市佛協會長、永寧寺方丈釋證通大和尚。
12月18日上午,縣民宗局在縣城寶福寺舉行各宗教團體及重點宗教場所負責人會議。縣委統戰部副部長、民宗局長鄧新民作了《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努力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主題講座,縣民宗局副局長黃春平著重就宗教場所志的編寫及安全穩定工作作了強調布置。
12月18日,全市綜治維穩工作檢查前來我局,對我縣民族宗教領域綜治維穩工作情況進行年終檢查評估。
12月21日,縣民宗局長鄧新民、副局長黃春平前往橫江鎮姑溪村與鎮村領導共同商討落實該村少數民族村小村——蘭家屋灌溉水渠修復項目施工建設問題;下午前往小姑村溪子口少數民族村小村考察調研通組公路建設問題。
2月27日,琴江鎮基督教聚會點舉行聖誕暨教堂首次開堂慶祝活動。縣委統戰部、縣民宗局、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負責人參加慶典儀式,縣委統戰部副部長、民宗局長鄧新民和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曾愛華在慶典儀式上講話,寧都縣基督教愛國會也派出腰鼓隊前來祝賀。

石城縣各宗教活動場成立辦法

1、宗教活動場所有哪些主要教職
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一般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監院;道教宮觀的住持(方丈)、監院;伊斯蘭教清真寺的阿訇(教長)、伊瑪目、專職哈提甫;天主教區的主教、主任司鐸(神甫);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師、長老等。
2、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的選聘程式有哪些
按照各宗教的全國性團體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在本宗教內一般需履行以下程式:
(1)宗教活動場所民主協商推薦;
(2)經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
(3)在經所在宗教活動場所民主協商(選舉),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3、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如何備案
宗教教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規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及備案管理。
(1)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後10日內,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由擬任用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徵得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該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後,予以備案。
(3)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徵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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