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全市住房城鄉建設的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執行相關地方法規、政府規章。統籌協調新型城鎮化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貫徹落實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自治區、市交通運輸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組織並監督公路發展有關政策、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擬定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深化改革工作。
(二)執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區住房保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
(三)落實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自治區標準及各類定額。執行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管理。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執行房地產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的規章制度。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管理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監督執行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執行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市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負責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鐵路、水利、園林、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承擔建築施工、安裝、裝修、勘察、設計、監理等建築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建築行業職業健康工作責任。監督執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轄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七)落實全市建設科技、建築節能、建築產業現代化、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負責建築新材料推廣套用。
(八)落實全市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人民防空、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負責疏散基地及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加強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
(十)承擔全區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和管理職責。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路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依法保護管轄範圍內公路路產、路權。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等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道路運輸市場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的規劃、運營管理。負責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城市客運的行業管理。
(十二)負責管轄範圍內公路網運行監測和應急處置協調工作。負責公路行業應急管理。組織協調自治區和市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
(十三)負責全區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全區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全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報送有關信息。負責管轄範圍內公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六)負責協調交通戰備工作。
(十七)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防震減災、交通戰備工作。
(二)建設質量監督崗位。負責建設工程(鐵路、水利、園林、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建設管理崗位。負責建設工程(鐵路、水利、園林、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住房保障管理崗位。負責執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