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縣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若干政策

《石台縣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若干政策》是石台縣為全面貫徹《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池秘〔2019〕66號)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池州市支持質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辦秘〔2020〕102號)等檔案要求,深入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全力推進質量提升工作,結合石台縣實際,特制定的政策。

獎勵範圍,獎勵標準,獎勵流程,其他事項,

獎勵範圍

本政策支持範圍為:在縣域內註冊納稅、申請項目在本縣範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的企業。

獎勵標準

(一)質量品牌
1.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按照市政府獎勵政策予以獎勵,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 被評定為“皖美品牌示範企業”、“食安安徽”品牌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二)認證認可、檢驗檢測
3. 對首次通過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整合認證的企業,一次性補助2萬元;對通過年度審核的,一次性補助0.5萬元。
4. 對在我縣註冊的檢驗檢測機構,取得國家級或省級資質認定證書,並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
(三)支持標準研製
5. 主持制定國際標準(排名前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排名前三且被立項檔案列為主持單位)、全國性團體標準和省地方標準(排名第一)、省級團體標準和市地方標準(排名第一)的單位,每個標準分別一次性獎勵60萬元、25萬元、10萬元、5萬元。
6. 主持修訂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全國性團體標準和省地方標準、省級團體標準和市地方標準的單位,每個標準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
(四)推動標準實施
7. 承擔並通過評估驗收的國家級、省級(含長三角區域)、市級服務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7.5萬元、5萬元、3萬元。
8. 獲評AAAAA、AAA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
(五)鼓勵標準創新
9. 承擔並通過評估驗收的國家級、省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項目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40萬元、25萬元。
10. 首次獲評全國、全省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11. 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六)支持標準化組織建設
12. 承擔安徽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七)智慧財產權
13. 新獲得授權的中國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獎勵0.5萬元;對有效發明專利首次達5件及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5萬元;有效發明專利首次達1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14. 對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每國一次性獎勵1萬元(最多不超過5萬元)。對新註冊的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按每件核准商標註冊費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
15. 對核准註冊地理標誌商標和獲批國家地理標誌產品的申報主體,一次性獎勵5萬元。
16. 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17. 鼓勵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招商引資企業使用已授權的發明專利,生產與專利技術相關聯的主營產品並形成產業化的,一次性獎補20萬元;本縣企業使用已授權的發明專利,生產與專利技術相關聯的主營產品並形成產業化的,一次性獎補10萬元。
18. 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馳名商標”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新授予的安徽省商標品牌示範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
19. 對企業以商標權、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並按期歸還的,按照利息的10%給予補助,每戶企業每次不超過10萬元。對企業通過擔保取得商標權、專利權質押貸款,按企業擔保費用的20%給予補助,每戶企業每次不超過1萬元。
20. 對在我縣新註冊成立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登記,當年即開展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一次性補助2萬元。
21. 對開展發明專利權託管服務的服務機構,託管企業達30家或年新增15家以上,且發明專利失效率為零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八)缺陷產品召回
22. 對主動實施缺陷產品召回並在省級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公告的,由縣市場監管局核定貨值金額後,按照貨值金額(5萬元及以上)5%的比例進行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萬元。
不履行缺陷產品召回義務的企業,不享受本質量提升獎勵扶持政策。

獎勵流程

(一)申請人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財政局進行審核認定。
(二)對符合條件的,提出獎勵意見,並對外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報縣政府審批兌現。

其他事項

(一)同一企業同一事項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複享受。本政策與我縣其他同類扶持政策不重複享受,我縣原有規定中具體條款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
(二)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和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或涉及偷稅、侵權、假冒偽劣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查處的,以及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的,不納入本政策支持範圍。
(三)本政策適用於2020—2022年,適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四)縣財政局牽頭對本政策施行效果進行績效評價,並根據評價情況,會同縣市場監管局對本政策進行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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