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縣激勵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獎勵暫行辦法

《石台縣激勵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獎勵暫行辦法》是石台縣為激發全縣廣大農村基層幹部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熱情,調整和最佳化農村經濟結構,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池州市集體經濟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抓實“六項行動” 推動發展新型村級集體經濟“興村”工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全縣廣大農村基層幹部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熱情,調整和最佳化農村經濟結構,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池州市集體經濟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抓實“六項行動” 推動發展新型村級集體經濟“興村”工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獎勵遵循實事求是、公開透明、民眾認可、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是指為激勵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兩委”幹部、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村幹部),按程式從當年度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來獎勵村幹部。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指經營性收入減去經營管理成本後盈餘的收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是以行政村為單位,一個財務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增量”,是以行政村為單位,一個財務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同比增長量。
第二章 村級集體經營性收入
第六條 經營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經營收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生產、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等。
(二)發包及上交收入。承包、租賃收入,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收入,村辦企業上交的利潤。
(三)投資收益。村級集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條 上級單位獎勵給村級集體的收入、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捐贈等不屬於村級集體經營性收入。
第八條 土地徵用收入、村級集體光伏扶貧電站收入、集體林地流轉和林木處置、集體資產及設備處置產生的收入等不納入獎勵統計範圍。
第九條 經營管理成本指村級集體在生產、銷售產品物資、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耗費和支出。
第三章 適用情形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當年度村級集體納入統計範圍內的經營性收入淨收益達到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村。
第十一條 因村級集體三資管理混亂、入賬不及時、賬目無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時準確統計年度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的村,不得申報獎勵。
第十二條 明確標準條件。享受獎勵的村幹部應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中工作成效顯著、實績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帶富能力強、協調能力強的“雙好雙強”標準。
第十三條 建立負面清單。以下人員不得享受當年度獎勵:
(一)當年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三)鄉鎮認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堅持按照“三個區分開”(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明知故犯行為區分開來,把國家尚無明確規定時的探索性試驗與國家明令禁止後的有規不依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原則,正確把握和合理運用好容錯糾錯情形,實現全面從嚴治黨和激勵幹事創業的協同共贏,激勵村幹部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中擔當作為、狠抓落實。對於村幹部在發展集體經濟中出現失誤或錯誤,經紀檢監察部門認定屬於容錯糾錯情形的,允許發放獎勵。
第四章 獎勵措施
第十五條 各鄉鎮要建立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對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考核評價。考核結果的評定,要綜合考慮各村發展基礎、資源稟賦、收益增幅等因素。
第十六條 根據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況,設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本獎、績效獎和一次性獎。
(一)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本獎。指集體經營性收益在5萬以上(含5萬元),且保持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益總量不減的村。
1.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收益總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村幹部年基本報酬的30%給予獎勵。
2.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收益總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村幹部年基本報酬的40%給予獎勵。
3.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收益總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村幹部年基本報酬的50%給予獎勵。
4.村級集體經濟自主(村兩委幹部以村級集體名義領辦、創辦公司、合作社或電商,組織、主導生產經營或銷售,非發包、租賃、出售村級集體資產)年經營性收益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在第2、3款規定獎勵之外,可按不超過自主經營性收益的20%給予村幹部獎勵。
原則上年度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本獎勵資金髮放的總額不得超過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總收益的30%,總量不超過20萬元。
(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績效獎。指年度村級集體經營性收益在10萬(含10萬元)以上,且增長較大的村(年度收益增量達到2萬元及以上),根據集體經濟發展工作考核結果,按當年度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增量的20%比例獎勵村幹部。
(三)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一次性獎。對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總收益首次達到50萬元以上的村,給予村幹部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總收益首次達到30萬元以上的村,給予村幹部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村級集體經濟年經營性總收益首次達到20萬元以上的村,給予村幹部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十七條 獎勵對象。指對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幹部,不包括選派幹部、掛職幹部、選調大學生村官。
第十八條 科學分配獎勵資金。除按村幹部年基本報酬比例計提之外的獎勵資金,原則上獎勵村“兩委”正職每人不超過獎勵資金的30%(“一肩挑”的不超過獎勵資金的40%);其他村幹部根據發展集體經濟績效大小由所在村自行研究確定,要統籌考慮當年正常離任的村幹部在村工作時間及貢獻大小等情況,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九條 健全完善獎懲機制。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
各村發展集體經濟考核評價結果要納入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成效顯著的村黨組織進行表彰或表揚,優先推薦“先進基層黨組織”;對表現突出的村黨組織書記,優先推薦各級“兩代表一委員”和各類評先評優對象。
第五章 獎勵程式
第二十條 村級申請。每年3月底前,符合獎勵條件的村經村“兩委”會議研究同意後,向所在鄉鎮黨委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集體經營性總收益及增長情況、獎勵人員及數額、獎勵分配方案等,並提交《獎勵資金審核表》。
第二十一條 鄉鎮審核。鄉鎮黨委及時成立由紀檢、組織、財政、農經等人員組成的審核小組,對上報村的年度經營性收益情況進行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審核意見。對村級集體創辦的公司、合作社等主體生產經營形成的收益,年終審核時應提供會計報表、帳冊等資料,鄉鎮審核小組或委託有資質的審計單位核實收益數額。
第二十五條 決議和公示。審核通過後,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鄉鎮派員參加。審議通過後,在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獎勵資金髮放至村幹部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 備案管理。各村及時將審核資料報鄉鎮備案;鄉鎮及時匯總年度獎勵落實情況,報縣委組織部、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強化程式意識。各鄉鎮要把程式意識貫穿到獎勵工作全過程,切實維護好程式的嚴肅性,在審核把關、會議表決、對外公示等環節上,都要按程式走、按規定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紀監督。嚴守工作標準,嚴格履行程式,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審批;全程監督,杜絕選擇性執行;對上報不嚴、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收回獎勵資金,並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確保獎勵工作真實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 加大宣傳力度。向廣大幹部民眾和村民代表廣泛宣傳村級集體經濟獎勵工作的重要意義,營造創新發展,力爭獎勵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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