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邀請的國外專家生活待遇的規定

短期邀請的國外專家生活待遇的規定是國家外國專家局於1987年09月16日發布,自1987年09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外國專家局
  • 發布日期:1987年09月16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9月16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外國專家
  (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科委、
國家教委、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一、適用範圍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的主管部門批准邀請短期來華講學、指導科研、辦短訓練、進行非貿易性技術交流、合作科研、諮詢的、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國外專家和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歸口上報,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國文教專家計畫名額內聘請的工作時間不滿半年(一學期)的專家(以下簡稱短期邀請專家),其生活待遇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不適用於根據各種專項協定來華的短期邀請專家。
二、旅費
(一)國際旅費:短期邀請專家的國際旅費,原則上由其自理,有特殊情況的,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提供捷徑的單程或往返普通機票。
(二)國內旅費:短期邀請專家從我國入境口岸至工作地點的旅費,由邀請單位負擔。
三、短期邀請專家在華工作期間,由邀請單位承擔下列費用:
(一)住宿費;
(二)因公交通費(私事用車自理);
(三)急診醫療費;
(四)因公通訊費用(私事通訊費用自理);
(五)短期邀請專家按每日40元至75元人民幣發給生活費(包括膳食費、洗衣費和零用費)。
短期邀請專家生活費不能兌換外匯,為解決他們外出旅遊時就餐、住宿等需要支付外匯券的問題,邀請單位可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發給“免收外匯兌換券優待證”。
如有特殊情況,短期邀請專家需要兌換少量外匯,邀請單位可使用本單位的留成外匯或自有外匯,在其生活費的50%以內予以解決,聘有外國文教專家的單位可使用上級主管部門按聘請計畫下撥的外匯額度。
四、參觀遊覽
對短期邀請專家可適當安排在當地參觀遊覽,一般不安排他們去外地旅行。對需要安排去外地旅行的,應從嚴掌握,其旅遊補貼費可掌握在400元至900元人民幣之內。
五、家屬的費用
短期邀請專家家屬的費用除住宿費由我方負擔外,其他費用原則上自理。有特殊情況的,邀請單位可酌情予以補助。
六、紀念品
短期邀請專家工作期滿離華時,邀請單位可視其工作時間長短和貢獻大小贈送價值30至50元的紀念品。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標準的,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七、接待費用
接待短期邀請專家的宴請費、友好交往補助費、外出供應飯盒費用、慰問費的開支標準,要按照外國專家局、財政部、國家科委《關於調整接待外國專家幾項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85〕外專局字第108號)執行。
八、短期邀請專家的因公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急診醫療費、旅遊補貼費等,由邀請單位以人民幣支付。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國家科委、財政部關於短期邀請國外專家生活待遇和禮遇接待的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84〕77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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