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交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一種保險,對象為短期交通人身意外傷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短期交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外文名:Short term traffic accident insurance
- 對象:短期交通人身意外傷害
- 類型:保險
- 單位: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交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總則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交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身體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從事合法商業客運的飛機、火車、捷運、輕軌、輪船、汽車的乘客,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一)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或)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二)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三)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予以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二、殘疾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殘疾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保險責任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從事合法商業客運的飛機、火車、捷運、輕軌、輪船、汽車,在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內(乘坐民航班機還包括被保險人持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機的艙門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金給付責任:一、意外傷害保險金(一)身故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發生意外事故的該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二)殘疾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致殘疾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發生意外事故的該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業客運的飛機,自持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走出飛機的艙門時止,因遭受意外傷害並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院治療,保險人就其發生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內所實際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在保險單上所載的發生飛機意外事故所對應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給付醫療保險金。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總的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第五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治療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三、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拒捕;四、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被保險人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脫機統計分類(ICD-10)》為準;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七、被保險人違反有關安全乘座的規定;八、被保險人挑釁或因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九、被保險人疾病、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整容手術或其他醫療導致的傷害;十、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十一、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非手術或藥物治療;十三、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十四、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輻射或污染;十五、其它不屬於第三條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發生以上任何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對未發生任何保險金給付的,保險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期間第六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由契約雙方約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如果被保險人乘坐的本保險契約指定交通工具在保險期間內起飛(發出、起航)後未在保險期間內降落(到達、靠港)的,保險期間自動延長至該航班(車次、班次、航次)降落(到達、靠港)後、被保險人離開機艙(車廂、甲板)終止,但保險期間的延長最長不超過保險期間屆滿後12小時。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七條本契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項下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汽車:人民幣10,000元;輪船、火車(含捷運、輕軌):人民幣30,000元;飛機:人民幣100,000元。同一被保險人最多只能持有八份本保險,對超過限額的部分保險人不予負責賠償,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保險費有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約定,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繳納全部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第八條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再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第九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條保險人認為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
第十一條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未能在三十內作出核定的,應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間,並在商定期間內作出核定,同事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保險金申請人。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並通知保險金申請人。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保險金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保險人自收到保險金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材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給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全部保險費。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險費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四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如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五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投保人。
第十六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的申請及給付第十七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