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縣徐頤亂法案,此案大概發生在明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至十九年(公元138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縣徐頤亂法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徐頤
- 出處:《御製大誥三編》第一
案件記載
建昌知縣徐頤,違例不納稅糧,拘禁官兵。《御製大誥三編》載:“建昌縣知縣徐頤,為本縣夏稅違限不納,本府帖下督催二十八次,恃頑不答,卻乃生巧計,暗令綱戶黃文哲等赴所納倉分虛買通關。事發,刑部差旗軍張觀、音保等提取。本官將刑房吏喻俊輕隱藏,暗圖賄賂,接受鄧於富等三名鈔四百餘貫,脫放各人,卻令吏房吏徐文政抄批支吾,是後,本縣官吏二十餘日不於正門出入,潛於後門往來。各軍等候日久,不見提到,每日只於縣前伺候,忽見抄批吏徐文政,爭注欲同赴京。本官發怒,故將各軍羅織,掄入縣廳跪問,誣以直行正道,於縣門下監鎖。”前去官兵人部分被監鎖,但其中三人脫逃,回京向朱元璋面奏了知縣除頤前項事情。徐頤聞知,才將原監鎖軍人釋放。後徐頤被捉拿下獄。徐頤下獄後,又密令其弟糾集老人七十餘名,進京妄保。七十餘人中,後有四十二人進京,“妄訴官有政事”。此案使朱元璋大怒,判將知縣徐頤凌遲處死。依照明律,其刑罰種類主要為笞、杖、徒、流、死(絞、斬)五刑及贖刑、充軍、凌遲之刑,只對謀反(謀危社稷)、謀大逆(毀壞宗廟、山陵及宮闕)、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妻妾殺夫、奴婢殺主人等一類“惡逆”罪犯使用,若依明律,徐頤不應凌遲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