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縣張泳賠償案,發生於乾隆五十八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縣張泳賠償案
- 發生時期:乾隆五十八年
- 涉及機構:刑部
- 涉及人物:張泳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張泳原任知縣,因於吳致和被盜案內未能緝獲盜賊,依律應賠“未獲(盜賊)給主贓銀”三千六百餘兩,後未能完交而亡。經查,該犯原藉並無產業,無力交納,江西巡扶依“給重贓三十兩以上,勘實力不能究者,歲底匯題請旨定奪”之例,將本案上報刑部,同時援引了江西省於乾隆五十四年曾經辦理過的廣陵縣知縣黃長青應該交納修老等銀共一千餘兩,後被豁免交納的成案,一併報送刑部,請示能否允許豁免張泳所欠款項。刑部覆核時認為,原來規定對未能緝獲盜賊的地方官罰賠被盜之人財物,主要是因為地方官遇有盜案,不肯認真緝捕,所以罰之以做效尤,與還官銀兩之案本不相同。既然黃長青還官之銀能夠免賠,則給主贓銀也可仿照辦理,予以豁免。結果刑部同意豁免張泳所應完繳的贓銀,並“傳知各司遇有似此之案劃一辦理。”從而終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