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照性決定

知照性決定,是決定的類別之一。用於簡要記述決定事項,並將決定傳達給有關範圍,沒有執行的具體要求。一般常用於表彰、處分,任免等事項。

全文由標題、決定日期、文號、正文、發文單位名稱和日期構成。任免決定正文較為簡單,一般寫明任免人工作單位、姓名、任免職務。表彰或處分決定,正文相對來講比較豐富。正文由決定的根據、主體、結尾三部分構成。根據部分簡要寫清事實,作出評價。然後寫某會議或部門的決定事項。決定主體內容緊跟在轉接語“為此,……決定”之後,直陳直敘受表彰者的成績、優點或受處分者的錯誤。結尾提出希望或號召。處分決定則要提出教訓。1990年4月24日,國務院以國發[1990]26號文,做出了《國務院關於授予潘星蘭,追授楊大蘭同志全國先進工作者稱號的決定》。決定的根據交待了被授予稱號者潘星蘭、楊大蘭的工作單位及身份,介紹並肯定了她們“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面對持械歹徒,英勇搏鬥”的事實,接著以“為此,國務院決定”引出決定的事項:“授予潘星蘭,追授楊大蘭全國先進工作者的稱號”。結尾對潘星蘭、楊大蘭作出高度地評價,號召全國各行各業的廣大職工學習她們為保衛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敢於鬥爭、英勇頑強、不惜流血犧牲的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學習她們忠於職守、積極進取、捨己為公的無私奉獻精神,希望全國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各級幹部胸懷大局、立足本職,艱苦奮鬥,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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