瞪羚計畫企業星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證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成長企業擔保貸款綠色通道(簡稱“瞪羚計畫”)順利實施,規範“瞪羚”企業信用星級的評定標準,加強對“瞪羚計畫”專項資金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適用範圍及實施機構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取得中關村管委會“瞪羚”企業認定資格和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入會資格、經中關村科技擔保公司擔保獲得協作銀行貸款資金、且完成一個擔保貸款周期的企業。
第二條 受中關村管委會委託,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負責組織對凡是完成一個擔保貸款周期的“瞪羚”企業進行星級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及時上報中關村管委會和相關機構。
第二章 星級評定方法
第一條 企業完成一個擔保貸款周期後向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提出申請,並委託信用中介機構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條 初次獲得“瞪羚計畫”擔保貸款的企業均具備一星級別。
第三條 經審核,凡是符合如下條件的“瞪羚”企業均可在原有星級基礎上增加一個星級:
1、完成不少於9個月的擔保貸款周期,能按期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且經過中關村科技擔保公司確認;
2、符合管委會制定的“瞪羚”企業條件;
3、經信用中介機構評級,信用等級不低於ZC3;
4、按時繳納信用促進會會費;
5、經信用促進會核實確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條 經審核,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瞪羚”企業,將在原有星級基礎上下降一個星級:
1、企業貸款到期時不能按期履行全部還款義務、且拖欠貸款銀行或中關村科技擔保公司債務時間已超過1個月;
2、企業貸款到期時出現展期問題;
3、不再符合管委會制定的“瞪羚”企業條件;
4、企業或企業主要經營者有信用失范行為;
5、信用等級不能達到ZC3;
6、不能按時繳納信用促進會會費。
第五條 經審核,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瞪羚”企業,仍維持原有的星級:
1、企業在貸款到期逾期一個月之內(含)能全部償還銀行或中關村科技擔保公司債務;
2、企業前次擔保貸款與本次申請擔保貸款間隔時間超過6個月並跨越一個自然年度。
第六條 經審核,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瞪羚”企業,將被信用促進會除名:
1、惡意逃廢債務;
2、出現嚴重的信用不良記錄;
3、企業倒閉或無法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對外實施,未盡事宜將另做補充規定。
第八條 受中關村管委會委託,本辦法由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