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手術保險

眼科手術保險

準分子雷射手術治療近視,術後如果出現度數反彈,可從保險公司獲得賠付。 太平保險有限公司自2007年元旦起推出“眼科手術安全意外傷害保險眼科手術安全意外傷害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眼科手術保險
  • 投保範圍: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責任:保險人接受 LASIK 或 LASEK 手術
  • 責任免除:患疾病而影響手術效果
相關條款
第一條 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個人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齡為 18 周歲(含 18 周歲,下同)至 55 周歲,在經衛生行政管理機構批准可實施 LASIK 及 LASEK 手術的醫療機構進行 LASIK 或 LASEK 手術的個人,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約定的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接受 LASIK 或 LASEK 手術,因手術意外而導致手術眼睛(以下簡稱術眼)失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全數,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接受 LASIK 或 LASEK 手術,因手術意外而導致術眼眼球摘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全數,本契約終止。
三、被保險人接受 LASIK 手術,保險人按以下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1 、手術後第 90 日術眼近視或散光度數較術前增加大於或等於 1.00D ,同時角膜中央區明顯渾濁 ( 角膜渾濁 Ⅲ 級及 Ⅲ 級以上 ) 但未失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 40 %;
2 、手術後第 90 日術眼遠視或散光度數的絕對值較術前增加大於或等於 6.00D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 40 %;
3 、手術後第 90 日術眼遠視或散光度數的絕對值較術前增加大於或等於 3.00D 但小於 6.00D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 25 %;
4 、手術後第 90 日術眼近視散光度數無改善或術後術眼近視散光程度較術前增加大於 1.00D ,且增效手術後無改善,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 25 %。
四、被保險人接受 LASEK 手術,保險人按以下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1 、手術後第 180 日術眼手術區產生角膜渾濁導致屈光回縮至術前水平或屈光度數較術前有所增加,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 40 %;
2 、手術後第 180 日術眼近視手術散光度較術前增加大於或等於 1.00D ,同時角膜中央區明顯渾濁 ( 角膜渾濁 Ⅲ 級及 Ⅲ 級以上 ) 但未失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 25 %;
3 、術後術眼近視手術散光度無改善或術後術眼近視手術散光度較術前增加大於 1.00D ,且增效手術後無改善 ,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 25 %。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所指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 、被保險人術前所患疾病而影響手術效果;
2 、被保險人手術過程中不與醫務人員合作或不遵守醫囑造成手術後效果不良或手術失敗;
3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4 、手術醫院未嚴格遵守 LASIK 或 LASEK 手術適應症的要求,擅自擴大 LASIK 或 LASEK 手術適應症而引發的術後併發症;
5 、手術醫院醫療、設備本身缺陷造成的手術效果不良或手術失敗;
6 、不符合上述保險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按份計算,每一被保險人每次手術每隻眼睛最多投保 2 份本保險。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 100,000 元。
二、本保險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 50 元。
三、投保人應一次性繳納全部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自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並且醫生施行手術之時起,至 LASIK 手術後 90 日, LASEK 手術後 180 日止。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並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險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 5 日內通知保險人或上海保險網。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遲延通知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被確定為因 LASIK 或 LASEK 手術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 、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保險費收據;
4 、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 LASIK 或 LASEK 手術治療的病歷記錄、憑據和醫院及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一般為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的術後治療效果鑑定書;
5 、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如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項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 10 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保險人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項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60 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契約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一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予以批註或附貼批單,或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二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本契約一經成立,投保人不得中途申請退保。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契約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釋義
保 險 人:指太平保險有險公司。
保險金額: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未滿期保險費:是指扣除手續費後的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 ×70 % × ( 1 - n/m ),其中 n 為本契約已生效天數, m 為本契約保險期間的天數。
術眼手術區:指術眼角膜。
LASIK :準分子雷射原位角膜磨鑲術。
LASEK :準分子雷射角膜上皮磨鑲術。
1.00D : D 指屈光度, 1.00D 即指 100 度。
近視度數、遠視度數、散光度數:以散瞳後的檢影檢查為標準,非電腦驗光。
LASIK 或 LASEK 手術適應症:以《全國醫用設備(準分子雷射)使用人員上崗考試指南》(陸文秀主編)之要求為標準。
增效手術無改善:視力變化超出視力表兩行以下(不含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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