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砂石資源開採管理辦法

《眉山市砂石資源開採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全市砂石資源開採行為,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保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砂石資源開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砂石資源開採行為,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保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砂石資源開採,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地表及行洪河道、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等管理與保護範圍內挖砂、抽砂、採石等活動。
第三條 區縣政府是所在行政區域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市、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外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主體,負責河道外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內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主體。
第四條 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開展所在行政區域砂石資源調查,明確開採範圍和開採儲量,分別編制砂石資源採礦權設定方案和河道采砂年度實施方案,按程式報同級政府常務會審定並報市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外砂石資源採礦權和河道內砂石資源采砂權統稱為砂石資源開採權。禁採區、禁采期以及基本農田、綠地、林地、水源地和自然保護區範圍內不得設定砂石資源開採權。
第五條 砂石資源開採權出讓前,區縣政府必須責成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形成淨資源。單宗砂石資源採礦權出讓期限不得超過2年,河道內采砂權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起止以採礦許可證和采砂許可證記載為準。
第六條 砂石資源開採權一律只能按公開拍賣方式出讓。
第七條 砂石資源開採權由區縣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拍賣。其中,單宗儲量30萬立方米以上的砂石資源開採權出讓,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八條 區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與砂石資源開採權競得者簽訂砂石資源開採權成交確認書與出讓契約。砂石資源開採權競得者須在依法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後,方可從事砂石資源開採。
第九條 砂石資源開採權出讓價款、相關稅費及保證金應按有關規定足額收取,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 砂石資源開採權人須遵照相關規定依法開採,開採結束後應當進行環境恢復治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嚴肅查處無證、越界、超量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視其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辦理采砂相關手續擅自開採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的規定,在禁採區、禁采期開採的,依照上款規定處罰,並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三)越界、超量開採砂石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0%以下罰款。
(四)挖砂、採石占用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並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河道內從事采砂活動,危害河岸堤防和其他涉水工程安全、影響河勢穩定的,責令停止危害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擔所需費用,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開採結束後,砂石資源開採權人未按規定閉坑,進行土地復墾或者植被恢復的,責令閉坑,恢復地質環境,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收購、運輸違法開採砂石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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