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病殘兒醫學鑑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鑑定組織,第三章 鑑定申請,第四章 鑑定審批,第五章 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工作,落實計畫生育政策,不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凡戶籍在眉山市的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種原因致病、致殘,要求再生育而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的,均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中的病殘兒是指因先天(包括遺傳性和非遺傳性疾病)或後天患病、意外傷害而致殘,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成立病殘兒醫學鑑定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病殘兒醫學鑑定實施方案,協調解決鑑定工作重點、難點問題。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婦幼健康服務科,負責鑑定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工作,確保鑑定工作客觀公正、規範有序實施。市婦幼保健院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病殘兒醫學鑑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凡戶籍在眉山市的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種原因致病、致殘,要求再生育而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的,均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中的病殘兒是指因先天(包括遺傳性和非遺傳性疾病)或後天患病、意外傷害而致殘,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成立病殘兒醫學鑑定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病殘兒醫學鑑定實施方案,協調解決鑑定工作重點、難點問題。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婦幼健康服務科,負責鑑定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工作,確保鑑定工作客觀公正、規範有序實施。市婦幼保健院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病殘兒醫學鑑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鑑定組織
一、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組建成立病殘兒醫學鑑定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技術水平高、臨床經驗豐富、熱心衛生計生事業,具有副高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的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二、專家庫成員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全市的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
(二)認真學習《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和《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等相關規定,切實掌握和嚴格執行《指導原則》中的標準,遵守醫務人員道德規範,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確保鑑定工作科學、客觀、公正。
(三)對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不斷完善工作機制,促進鑑定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於每年4月和8月組織兩次病殘兒醫學鑑定。
四、每次鑑定前根據申請鑑定的數量和病種的分類,從專家庫中抽取5名以上專家組成鑑定組。鑑定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五、鑑定組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申報病殘兒醫學鑑定的材料是否完備、真實可靠,提出需要補充的有關材料;
(二)進行病殘兒醫學鑑定,現場實施體格檢查並確定相關的輔助檢查項目,提出疾病診斷(包括病名、病因、遺傳方式)、病殘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發風險分析,並根據指導原則,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產前診斷的建議;
(三)對暫時難以明確診斷和需要治療觀察的病例,提出處理意見和再次鑑定的時間;
(四)為被鑑定者的父母、親屬做好醫學諮詢服務;
(五)總結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情況,提出改進鑑定工作的建議;
(六)對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委託的本次病殘兒醫學鑑定負責。
病殘兒醫學鑑定專家在鑑定期間履行職責。非鑑定期間,任何機構和個人的意見不作為病殘兒醫學鑑定的依據。
六、鑑定組確定的有關輔助檢查項目,應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七、鑑定工作由鑑定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鑑定診斷、鑑定結論必須由鑑定組集體討論作出。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鑑定的成員應當在鑑定結論上署名,並加蓋鑑定專用章。
二、專家庫成員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全市的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
(二)認真學習《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和《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等相關規定,切實掌握和嚴格執行《指導原則》中的標準,遵守醫務人員道德規範,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確保鑑定工作科學、客觀、公正。
(三)對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不斷完善工作機制,促進鑑定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於每年4月和8月組織兩次病殘兒醫學鑑定。
四、每次鑑定前根據申請鑑定的數量和病種的分類,從專家庫中抽取5名以上專家組成鑑定組。鑑定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
五、鑑定組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申報病殘兒醫學鑑定的材料是否完備、真實可靠,提出需要補充的有關材料;
(二)進行病殘兒醫學鑑定,現場實施體格檢查並確定相關的輔助檢查項目,提出疾病診斷(包括病名、病因、遺傳方式)、病殘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發風險分析,並根據指導原則,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產前診斷的建議;
(三)對暫時難以明確診斷和需要治療觀察的病例,提出處理意見和再次鑑定的時間;
(四)為被鑑定者的父母、親屬做好醫學諮詢服務;
(五)總結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情況,提出改進鑑定工作的建議;
(六)對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委託的本次病殘兒醫學鑑定負責。
病殘兒醫學鑑定專家在鑑定期間履行職責。非鑑定期間,任何機構和個人的意見不作為病殘兒醫學鑑定的依據。
六、鑑定組確定的有關輔助檢查項目,應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七、鑑定工作由鑑定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鑑定診斷、鑑定結論必須由鑑定組集體討論作出。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鑑定的成員應當在鑑定結論上署名,並加蓋鑑定專用章。
第三章 鑑定申請
一、申請鑑定的夫婦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有關病史資料。
二、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
三、鄉(鎮、街道)計生辦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並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後,在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四、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審查申請鑑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於鑑定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二、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
三、鄉(鎮、街道)計生辦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並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後,在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四、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審查申請鑑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於鑑定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第四章 鑑定審批
一、鑑定完成後,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將鑑定結論通知區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面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20個工作日內向鑑定申請人發出正式的鑑定結論通知書。
二、受本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不能作出鑑定結論的,由鑑定組提出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鑑定的書面意見,經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核准後,申請省級鑑定。
三、當事人對鑑定組所作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鑑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申請省級鑑定。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省級鑑定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省級鑑定為終局鑑定。
二、受本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不能作出鑑定結論的,由鑑定組提出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鑑定的書面意見,經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核准後,申請省級鑑定。
三、當事人對鑑定組所作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鑑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申請省級鑑定。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省級鑑定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省級鑑定為終局鑑定。
第五章 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一、病殘兒醫學鑑定資料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長期保存。區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應組織對鑑定符合再生育標準的夫婦進行優生諮詢指導和再生育隨訪服務。
二、鑑定組織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鑑定工作。病殘兒醫學鑑定涉及的家系調查、社會調查和醫學鑑定均實行迴避制度。
三、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賄索賄等行為者,將依照《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每年鑑定工作結束後,由病殘兒醫學鑑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病殘兒鑑定工作總結會,對當年鑑定工作進行總結,不斷改進和完善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二、鑑定組織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鑑定工作。病殘兒醫學鑑定涉及的家系調查、社會調查和醫學鑑定均實行迴避制度。
三、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賄索賄等行為者,將依照《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每年鑑定工作結束後,由病殘兒醫學鑑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病殘兒鑑定工作總結會,對當年鑑定工作進行總結,不斷改進和完善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