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東坡區政府採購網上電子競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東坡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眉山市東坡區各園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部門、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通過眉山市東坡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電子競價服務平台(以下簡稱電子競價服務平台)實施貨物採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貨物採購是指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政府通用貨物採購。
第四條 貨物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和便捷高效原則。
第五條 貨物採購應當執行政府採購節能產品、環境標誌產品、正版產品等有關政策。
第六條 供應商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且進入東坡區網上競價供應商信息庫。
第二章 實施範圍
第七條 網上電子競價,是指採購人在電子競價服務平台發布採購公告,由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報價,有兩次及以上競價行為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確認為中標供應商的一種採購方式。
第八條 網上電子競價適用於採購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政府通用貨物集中採購項目,分為辦公通用設備、電器設備、家具檔案保密設備三類。
第三章 採購程式
第九條 採用網上電子競價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採購人實施網上電子競價採購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報政府採購計畫,並通過區財政局審核。
(二)有意向參加網上電子競價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先向區財政局履約保證金專戶繳納3萬元的履約保證金,憑履約保證金繳納憑證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申請註冊。
(三)申請註冊的供應商,先在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上傳供應商有關信息,然後帶上有關原件到中心申請進入供應商信息庫,經審核合格的供應商進入信息庫,獲得參與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網上電子競價採購活動的資格。
(四)發布競價公告。採購人通過眉山市東坡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競價服務平台發布競價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擬採購產品的規格型號、具體配置、供貨期限、服務要求、報價時間、競價時間、降價幅度、採購人名稱、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內容。競價公告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以上。
(五)網上報價。入庫供應商按照競價公告的要求,通過眉山市東坡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競價服務平台,各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價。
報價時間為90分鐘,不能將報價時間設定在節假日或者其他非正常工作時間。
網上報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報價無效:
1.報價高於採購項目預算的;
2.報價內容未實質回響需求的;
3.漏報或惡意報價、擾亂正常競爭秩序的;
4.報價電子文檔本身為非法字元或為非完整檔案的;
5.出現競價公告中規定的其他導致報價無效情形的。
(六)網上競價。報價時間截止後,網上電子競價系統自動對供應商有效報價按照從低到高順序排列,並自動將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確認為中標候選供應商。網上競價報價時間截止後,如無兩次及以上競價行為,則系統自動確認為流標。除採購任務取消外,應當重新組織網上競價。連續兩次網上競價活動終止的,採購人報區財政局重新核准採購方式。
(七)結果公示。通過電子競價服務平台將中標候選供應商及其報價等相關信息公示1天。
(八)確定中標供應商。結果公示無異議後,通過電子競價服務平台確定中標供應商。
(九)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採購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後2天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十)中標供應商履約。中標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
(十一)採購人驗收、支付採購資金。中標供應商履約結束後,採購人應當按照四川省關於政府採購項目履約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單,支付採購資金。驗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驗收單和支付採購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採購人在網上電子競價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啟動或者終止採購活動;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採購結果;
(三)與供應商串通,操縱採購過程和採購結果;
(四)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供應商在網上電子競價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串通生產廠商或總代理商惡意壟斷貨源、排擠競價供應商;
(二)與採購人或者其他供應商串通,操縱採購過程和採購結果;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採購人發出的採購訂單;
(四)為謀取成交而惡意報價;
(五)以報價錯誤等非正當理由退出競價;
(六)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七)與採購人簽訂背離採購實質性內容的契約;
(八)不按承諾的價格、產品質量和服務標準履行政府採購契約;
(九)其他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及有關監督部門應當對網上電子競價採購活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二)網上電子競價採購方式使用情況和採購程式執行情況;
(三)網上電子競價採購價格是否高於市場同期價格或者供應商承諾價格;
(四)網上電子競價採購活動中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採購人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行為的,由區監察局會同區財政局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供應商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按調查處理結果沒收其履約保證金;情節嚴重的,暫停網上競價資格半年至一年並在眉山市東坡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告;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供應商入庫資格,並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因採購人過錯造成網上電子競價採購價格高於市場同期價格的,由區財政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區監察局對相關責任人員追究過錯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