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是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參與起草全市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旅遊發展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政策措施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
(二)組織推動全市文化事業、廣播電視事業、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文物和博物館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科技創新、信息化和標準化建設,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三)指導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活動和文物保護與考古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文化、廣播電視、旅遊設施建設,組織全市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廣播電視產業、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推動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東坡文化傳承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廣播電視陣地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和旅遊富民工程,統籌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負責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
(七)指導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市場秩序。統籌推進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組織查處全市性、跨區域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八)負責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與宣傳推廣工作,代表眉山市簽訂對外文化和旅遊合作協定,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眉山優秀傳統文化和優質旅遊產品走出去。
(九)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重大宣傳活動。負責對市、縣(區)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行業技術標準,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十)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旅遊系統及市場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對文化旅遊園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制定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以人民美好生活為引導,統籌推進文化事業、廣播電視事業、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文物和博物館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旅遊業融合發展。用好文化創意、科技創新和社會投資等新動能,促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鞏固旅遊業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地位,提升文化軟實力、國際旅遊競爭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信訪和史志編纂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綜合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落實。統籌協調全系統其他綜合性、階段性、臨時性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起草有關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旅遊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負責重要政策調研和重要文稿起草。承擔公文的合法性審核。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旅遊體制機制改革。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監督、指導本系統、本部門執法檢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
(三)公共服務科。推動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和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的實施。擬訂並監督實施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推進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動民眾文化和少數民族文化等工作。推動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公共數字文化工作。
(四)科技與規劃科。推動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的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裝備技術提升和信息化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指導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業、鄉村旅遊片區、重點文化旅遊園區、重大文化旅遊項目和重大設施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旅遊產業區域交流合作與招商引資,推進成眉同城化發展。推進文化旅遊目的地體系建設和全域旅遊建設。
(五)產業發展科。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產業政策。推進文化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促進文化和旅遊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文化旅遊新業態、新產品,促進產業園區與基地建設,推動文創產品、文旅商品發展。培育文化和旅遊骨幹企業,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負責文化廣電旅遊產業統計和運行分析工作。
(六)資源開發科。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開發、利用與保護,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資源開發目錄。負責文化和旅遊資源評價和信息發布。推動文化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旅遊產業項目開發及投融資項目建設。推進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推動康養度假旅遊、休閒度假旅遊、鄉村旅遊發展和鄉村文化振興工作。負責全市國家A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有關工作,指導星級賓館、民宿、主題酒店、農家樂、鄉村酒店質量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生態旅遊發展。
(七)藝術科。推動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的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具有東坡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的文藝院團。推動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美術館事業,促進地方戲曲及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和重大文藝活動。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科。組織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理利用和產品開發。
(九)文物保護科。擬訂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參與起草文物和博物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並負責督促檢查。協調指導和組織全市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承擔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協同相關部門負責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和古籍保護工作。協調指導和組織全市文物考古工作。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博物館建設管理和業務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社會文物管理、民間珍貴文物搶救、文物徵集等工作。
(十)宣傳與交流合作科。負責組織全市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與產品行銷。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重要政策、重要動態、重要活動以及優秀人才、優秀作品與優質資源等宣傳工作。推進全市文化和旅遊行銷體系建設。承擔文化和旅遊國際國內區域交流合作,負責管理、承擔對外及對港澳台大型文化和旅遊交流推廣、商務交流等活動。負責管理全市性大型文化和旅遊交流推廣活動,指導縣(區)大型文化和旅遊交流推廣活動。
(十一)廣播電視事業科。協調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廣播電視“戶戶通”、應急廣播體系、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體系等重大工程建設,負責廣播電視扶貧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發展規劃、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監測監管網規劃,指導、實施行業技術標準,推進廣播電視科技創新,負責廣播電視頻率(頻道)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融合發展,協調、推進三網融合。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
(十二)傳媒與網路視聽管理科。負責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重大宣傳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監管工作,組織、指導廣播電視節目創新創優,推進綠色頻率頻道創建工作,指導和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網路視聽持證服務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位電視等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管全市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落地接收工作,組織查處違規違法行為。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負責監管信息網路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組織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
(十三)市場管理科(安全監管科)。對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承擔假日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和運行監測分析。指導、推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文化、文物和博物館、廣播電視和旅遊系統及市場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對文化旅遊園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協調監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行業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機關安全生產,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行政審批科。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牽頭清理規範本系統審批服務事項,規範行政審批過程,集中承擔市本級審批服務事項的清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組織實施集中審批的有關業務培訓指導工作。
(十五)人事與內審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隊伍建設、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工作。指導、推進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專家管理工作。擬訂機關內部控制制度,指導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內審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審批事項、公共服務事項的運行監督。
(十六)財務科。負責部門預算、決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牽頭負責財政類項目資金申報和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報賬、會計核算、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機關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政府採購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財務、經濟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評價工作。牽頭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旅遊事業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