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司法所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司法所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明確登記、交接、處置責任,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第一條 司法所資產指為司法所配置和購買的房屋、辦公設施、交通工具及其他需要納入管理的資產。
第二條 司法所資產屬國有資產,所有權屬區司法局,司法所擁有使用權並承擔保管責任。司法所資產的使用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遵守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各司法所負責人、工作人員是資產使用保管的責任人,負保管責任。
第四條 司法所資產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由司法所負責,司法所對本所占有、使用的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杜絕資產流失。對不能正常使用需報廢處置的資產,須向區司法局提交書面報廢手續,由區司法局上報區國資局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報廢處置。
第五條 司法所資產不得挪作他用,未經區司法局同意不得私自出借、出租。凡非正常損毀、遺失的,須按照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司法所資產日常監督管理由區司法局基層股負責,區司法局其他股室配發至司法所的資產清單應同時抄送基層股存檔。
第七條 司法所人員變動應履行資產交接手續,所長、副所長的資產交接手續,應在區司法局基層股、辦公室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第八條 司法所所有資產必須由區司法局基層股、辦公室和司法所共同進行登記造冊,登記資料分別保管。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即日起執行,並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