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審計局

眉山市審計局

眉山市審計局是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審計局
  • 位置:眉山市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務: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
職能職責,內設科室,現任領導,

職能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級有關部門、縣(區)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以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區)黨委、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內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市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各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信訪、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編纂工作。承擔局黨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辦理黨代表建議、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制科。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開展審計重大舉措、規劃等重要問題研究;對審計成果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利用;承擔審計統計工作。承擔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本系統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縣(區)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負責監督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
(三)內部審計監督指導科。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負責對審計局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四)財政審計科(黨群審計科)。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委工作機關、市政府工作部門、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和有關群團組織及縣(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負責與市人大協調聯繫有關審計業務工作。
(五)政策跟蹤審計科。組織實施對國家、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六)經濟責任審計科。組織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和縣(區)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七)教科文衛政法審計科。組織審計市級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縣(區)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實施政法機關及其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八)農業農村審計科。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組織審計市級政府投資、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實施市重大建設項目審計投資績效與管理情況審計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十)社會保障審計科。組織審計市級有關部門、縣(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財政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十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科。組織開展市管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十二)企業審計科。組織審計市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市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十三)金融審計科。組織審計市屬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市屬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統一組織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金融管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十四)園區審計科。實施園區重大建設項目審計,園區投資績效與管理情況審計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十五)人事監察科。負責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楊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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