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
(二)承擔所監管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措施,加強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監管。
(三)強化市本級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加強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指導。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購置、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辦法,制定相關制度。
(五)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年度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指導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七)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考核管理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人事任免和薪酬待遇管理。負責職能主管部門下屬的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人事任免工作。
(八)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並執行和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九)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工作,及調控市屬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
(十)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中央、省在眉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和廉政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調劑、處置等工作。
(十二)在市政府授權範圍內,負責市本級政府性融資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人事、會議、學習培訓、機要、保密、檔案、文印、安全、信息、國資統計、後勤服務、對外協調等工作。
(二)企業監管科 負責制定和完善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薪酬制度、規範職務消費、調控工資分配總體水平工作,年度財務報表、財務預決算、審計、稽查工作,企業改革重組、關閉破產工作,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購置、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負責企業國有資產清產核資;負責中介機構備選庫的建立及管理;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負責資產評估的核准和備案;負責安全生產、信訪維穩、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技術創新等工作。
(三)行政事業資產科 承擔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執法監督和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和重大政策的制定協調工作;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的核准和備案、資產處置和資產損失、報廢的核銷等工作;指導和監管事業單位改制的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型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和綜合利用,參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措施,實現資源性資產向資本化轉變。
(四)紀檢監察室 負責市國資委機關黨風廉政建設、黨的建設、工青婦、綜合治理工作。完成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市國資委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