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12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民政廳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民〔2008〕105號
- 發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檔案全文
省民政廳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8〕155號)精神,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提高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提高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蘭微乎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腿頁灶章參戰退役人員、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部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現就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1。提高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2。提高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3。
二、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禁轎廈糊月增加30元。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4。
三、各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制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5。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78元,其餘每人每月需補助的72元資金省內負擔比例分別是:扶貧開發重點縣按省、市、縣5∶4∶1比例分攤,其他縣按省、市、縣3∶4∶3比例分攤;擴權縣中的扶貧開發重點縣按省、縣9∶1比例分攤,擴權縣中的非扶貧開發重點縣按省、縣6∶4 比例分攤。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以及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部隊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3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78元,其餘每人每月需補助的52元資金省內負擔比例分別是:扶貧開發重點縣按省、市、縣5∶4∶1比例分攤,其他縣按省、市、縣3∶4∶3比例分攤; 擴權 縣中的扶貧開發重點縣按省、縣9∶1比例分攤,擴權縣中的非扶貧開發重點縣按省、縣6∶4 比例分攤。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6。
五、上述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調整後,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標準較高一項的撫恤補助。
六、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制定當地的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殼舉提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熱贈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部隊退役人員撫恤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高於估寒葛省定標準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解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今年調標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
七、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撫恤補助專項經費的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髮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八、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表》
4.《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5、《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6、《部分參戰涉核部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河北省民政廳 河北省財政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屬檔案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甩挨遙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 殘疾性質 | 撫恤金標準 |
一級 | 因戰 | 22680 |
因公 | 21960 | - |
因病 | 21240 | - |
二級 | 因戰 | 20520 |
因公 | 19440 | - |
因病 | 18720 | - |
三級 | 因戰 | 18000 |
因公 | 16920 | - |
因病 | 15840 | - |
四級 | 因戰 | 14760 |
因公 | 13320 | - |
因病 | 12240 | - |
五級 | 因戰 | 11520 |
因公 | 10080 | - |
因病 | 9360 | - |
六級 | 因戰 | 9000 |
因公 | 8520 | - |
因病 | 7200 | - |
七級 | 因戰 | 6840 |
因公 | 6120 | - |
八級 | 因戰 | 4320 |
因公 | 3960 | - |
九級 | 因戰 | 3600 |
因公 | 2880 | - |
十級 | 因戰 | 2520 |
因公 | 2160 | - |
附表2: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 | 烈士遺屬 |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 病故軍人遺屬 |
城鎮 | 7020 | 6300 | 5940 |
農村 | 4140 | 3960 | 3780 |
附表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
24900元 |
附屬檔案4:
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復員軍人 | ||
抗日戰爭時期 | 解放戰爭時期 | 建國後 |
不低於3900 | 不低於3360 | 不低於3300 |
附屬檔案5: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
不低於1800、不高於2160 |
附屬檔案6:
部分參戰涉核部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部分參戰涉核部隊退役人員 |
1560 |
八、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表》
4.《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5、《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6、《部分參戰涉核部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河北省民政廳 河北省財政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屬檔案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 殘疾性質 | 撫恤金標準 |
一級 | 因戰 | 22680 |
因公 | 21960 | - |
因病 | 21240 | - |
二級 | 因戰 | 20520 |
因公 | 19440 | - |
因病 | 18720 | - |
三級 | 因戰 | 18000 |
因公 | 16920 | - |
因病 | 15840 | - |
四級 | 因戰 | 14760 |
因公 | 13320 | - |
因病 | 12240 | - |
五級 | 因戰 | 11520 |
因公 | 10080 | - |
因病 | 9360 | - |
六級 | 因戰 | 9000 |
因公 | 8520 | - |
因病 | 7200 | - |
七級 | 因戰 | 6840 |
因公 | 6120 | - |
八級 | 因戰 | 4320 |
因公 | 3960 | - |
九級 | 因戰 | 3600 |
因公 | 2880 | - |
十級 | 因戰 | 2520 |
因公 | 2160 | - |
附表2: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 | 烈士遺屬 |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 病故軍人遺屬 |
城鎮 | 7020 | 6300 | 5940 |
農村 | 4140 | 3960 | 3780 |
附表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
24900元 |
附屬檔案4:
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復員軍人 | ||
抗日戰爭時期 | 解放戰爭時期 | 建國後 |
不低於3900 | 不低於3360 | 不低於3300 |
附屬檔案5: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
不低於1800、不高於2160 |
附屬檔案6:
部分參戰涉核部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部分參戰涉核部隊退役人員 |
1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