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資金 指本省境內法人單位(含所屬單位)從省以外的國內(從港澳台地區引進的
項目資金,屬外資統計範圍)各省市、部門、機構、企業或個人得到的資金(實物),用於本省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建設與經營部分以及省外企業在本省建設的獨資企業項目。省外資金包括
證券融資,省外企業
直接投資,省外部門、機構或個人其他投資(包括利用省外投資收益再投資),企業省外借款(還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包括
國債、各種貸款、中央補助
項目投資、政策性資金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業的中央投資及各部門從中央有關部門爭取的各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