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4.07.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7.27
  • 實施時間:1994.07.29
為維護鐵路治安秩序的穩定,便於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的管理,決定對《貴州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實行鐵路車站和貨場以鐵路部門為主,地方為輔;鐵路線以地方為主,鐵路部門為輔的原則,堅持專門護路隊伍與民眾聯防、地方與鐵路部門聯防、軍隊與地方聯防相結合,齊抓共管鐵路治安。”
二、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按鐵路線路分片劃段,由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承包方)承包鐵路線和隧道、橋樑及鐵路設備、設施的巡查和守護。”
三、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貴陽鐵路分局(以下簡稱鐵路承包方)承包鐵路車站和貨場的治安聯防,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第八條修改為:“地方承包方必須按照承包責任書的規定,挑選並配足護路人員,組建護路聯防組織。護路人員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護路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十八歲至四十歲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轉業軍人。”
五、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負責鐵路車站和貨場的治安聯防,在指定區域巡邏執勤。”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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