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共用關係

相鄰共用關係,是指對自然形成的公共水流、通道等,相鄰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如因人為改變而造成其他相鄰人損失的,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對歷史上形成的公共水流、通道、堤壩、橋樑等,相鄰人均有使用的權利和養護的義務。

對自然形成的公共水流、通道等,相鄰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如因人為改變而造成其他相鄰人損失的,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對歷史上形成的公共水流、通道、堤壩、橋樑等,相鄰人均有使用的權利和養護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將其據為已有,或者只享權利不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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